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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新政是又一場與民爭利

http://www.CRNTT.com   2012-04-03 09:27:11  


海關新政叫停轉運公司 海外代購被正式監管
  中評社北京4月2日訊/海關總署發布2012年第15號公告,細化行郵稅徵稅物品目錄,並修改境外快遞企業清關渠道。在關於洋奶粉要多交稅和“海淘(即海外網站淘貨,就是通過互聯網檢索海外商品信息,並通過電子訂購單發出購物請求,然後填上私人信用卡號碼,由海外購物網站通過國際快遞發貨,或是由轉運公司代收貨物再轉寄回國。)”前景慘淡的爭論中,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並不合乎國際慣例的行郵稅依然繼續徵收,新政通過增加海外代購成本的方式控制民眾購買國內產品,但消費者依然會用腳投票。

  ■ 新政無關增稅而是行郵稅繼續徵收

  海關新政雖然沒有調高奶粉徵稅標準,但對個人物品徵收行郵稅本身值得商榷

  在前日海關總署下發《關於對海關第15號公告等政策的說明》,曾引發民眾對海外代購前景的恐慌,並流傳“進境200元奶粉須交10%稅”的說法。雖然海關總署接著辟謠稱該說法有誤,今次新政只是明細了進境物品歸類和價格表,奶粉依然是2.5公斤以下免征,與之前的標準相比沒有任何變化。但為何依然激起民眾強烈不滿,根本上說還是針對個人進出物品課以行郵稅本身是不可理的,在這個基礎上的調整也是換湯不換藥。

  行郵稅是海關對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徵收的進口稅。由於其中包含了進口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實際上為個人非貿易性入境物品徵收的進口關稅和進口工商稅收的總稱。在海關規定的徵稅對象中,應稅行李物品、個人郵遞物品、饋贈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個人物品都要被徵稅。

  ■ 行郵稅徵收違反WTO協定

  海關稱有貿易“貨物”和私人“物品”之分,但WTO規則適用於所有“進出境產品”

  海關總署表示,根據《海關法》有關規定,我國對進境商品區別為貨物、物品等不同監管對象,適用不同的管理要求。根據《海關法》有關規定,物品具有“非貿易性”的特征,進境後不得出售或出租。

  但根據WTO《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1條,規定不得對進出境產品實行除關稅、國內稅等之外的禁止或限制措施。WTO的這一規則適用於所有“進出境產品”,並沒有按入境後用途做非盈利的物品和盈利的貨物的區分。海關將個人郵遞物品與貨物區別對待,並通過設置限值加以限制,不符合WTO關於禁止數量限制的規定。世界主要國家除明確規定禁止入境物品外,均未區別對待貨物和個人郵遞物品。海關此舉,顯然與WTO《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相抵觸。

  奶粉2.5千克以上按10%稅率征行,違反與主要奶粉來源國新西蘭零關稅的貿易協定

  既然行郵稅也是關稅,那麼按海關進口奶粉2.5千克以上即按10%稅率征行郵稅的現行法規,就與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協定相悖。新西蘭是中國奶粉的主要來源地,占同期我國乳製品進口總量的55.9%。之前曾有報道,2012年1月1日起,新西蘭向中國出口的乳製品關稅將繼續降低,其中嬰兒配方奶粉和酸奶關稅將降為零。該報道依據的正是《中國和新西蘭自由貿易協定》附件中《中方關於新方原產貨物的關稅減讓表》所列時間表完全吻合。現在看來,中國海關有食言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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