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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法律邊緣的中國線人

http://www.CRNTT.com   2012-07-25 10:55:04  


 
  二、無保護無賠付,線人的生命安全只能靠自己

  缺乏證人保護制度,中國線人的人生安全並無保障,對於危害其生命後的賠付更無相關規定

  線人的工作通常是通過欺騙性手段與犯罪分子接觸並套取情報,在實踐過程中,儘管大部分“線人”都非常重視保密工作,但“線人”被害案件頻繁發生,一旦身份暴露遭致報復甚至殺身之禍的情況也普遍存在。然而,不僅線人制度處於“構想階段”,中國本身還缺乏系統的證人保護制度,這導致了線人的人身安全保障基本上處於空白階段。2003年,在廣東從事了四年卷煙打假線人工作的邱新榮和李永平,在摸查制假窩點時被制假者發現並活活打死。而死者家屬除了領取到5萬元的舉報費以外,並未從廣東省煙草專賣局拿到任何補償。對此,廣東省煙草局解釋稱,舉報費是773元,其餘的都是補償款。 

  在對線人人生安全的保障措施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僅在《關於保護公民預報權利的規定》中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追查舉報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公民的舉報進行阻攔、壓制、刁難或打擊報復”,“以各種借口和手段侵害舉報人及其家屬、假象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的,按打擊報復論處。”然而,線人和舉報人畢竟有很大區別。公安部《刑事特情工作細則》中也僅僅提到警方對線人的保密問題,但並未提供任何關於如果提供保障其安全的措施。

  香港設有專門槍械組為線人提供完善保護,馬來西亞警方全權負責保管線人檔案資料不向任何人透露

  相比之下,香港地區則具備了完備的證人保護條例,香港廉政公署不僅設有專門的槍械組保護證人(包括線人、舉報者和臥底警察),在必要的情況下,還可出資幫其移居國外避險。香港廉署專員李銘澤在2007年4月的中國—東盟總檢察長會議上發言稱:“2000年6月 出台的《證人保護條例》的確能鼓舞公眾的信心,一個配備適當人手和資金、並以法律為依據的證人保護計劃,能夠保障證人的安全,從而增加罪犯被定罪的機會。”

  除此以外,保障線人身份秘密則是保障線人生命安全的基礎,也是偵查機關必須為線人的人生安全所需要提供的。按照大部分國家的經驗,身份秘密的保障均包括:由偵查人員或專人負責培養線人與警方的新來關係;線人不負有出庭作證的義務;線人收集到的證據材料在作為證據使用時,應當使用代號或化名:在案件偵查結束後依然保守線人的身份秘密等。例如線人制度完善的馬來西亞,還特別規定了線人的人身安全保障制度,有關線人的檔案材料均由警方秘密保管,法官、律師不得強迫警察講出情報的具體來源。

  三、無合同無基金,線人報酬時常無法兌現

  即使國家法律規定線人應獲得補償,但由於線人與警方非雇傭關係,因而不能接受《勞動法》保護

  事實上,線人為打擊違法犯罪、清理整頓市場做出的貢獻不僅受益於有關部門,還惠及整個社會。國家和相關部門作為受益方,按照公平原則,理應給予一定的經濟和精神補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中規定:“因防止、制止國家、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受到侵害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補償。”《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五條也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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