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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言論自由的界限

http://www.CRNTT.com   2012-08-23 11:18:12  


  中評社北京8月23日訊/美國的言論自由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狹義的言論自由,主要指以語言(包括口頭和書面)為表現形式的思想表達;另一個是表達自由,指包括圖畫、表演等的以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為表現形式的思想表達。通常所說的言論自由既包括狹義的言論自由,也包括更廣義的表達自由。

  言論自由作為憲法確定的人民的基本自由,最高法院對其限制奉行例外原則,即對言論自由的任何限制必須有清楚的定義和明確的界限,並且嚴格限定在狹窄的範圍內,沒有劃入例外的言論和表達都應受到憲法保護。

  言論自由的界限在不同時代有不同的定義,最高法院的歷史判決顯示了大法官們一直努力在言論自由和社會責任之間尋找著平衡點。很多時候言論自由並不是簡單的是或非的問題,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也並不僅僅意味著言論管制,而且即使是受到限制的言論也會得到部分程度的憲法保護。

  ■ 煽動言論

  最高法院認為,鼓吹暴力和破壞和平秩序的煽動性言論不受憲法保護。衡量煽動性言論的早期依據是最高法院在1919年確立的“清晰和現實的危險”標準。伴隨這個標準有一個的著名例子,即“在擁擠的劇場假裝呼喊著火以製造混亂”,類似這樣可能危及社會秩序的言論被認為不屬於言論自由,不受憲法保護。

  1969年之後,一個更為嚴格的標準取代了“清晰和現實危險”的標準。這個新的標準(imminent lawless action test)強調考察言論的三個方面:意圖、急迫性和可能性。只有同時符合這三方面條件的言論才能被確定為不受保護的言論,比如僅僅宣揚暴力革命理論但並沒有實施意圖的言論不符合上述標準;當眾焚燒美國國旗的行為,如果沒有引發即刻的混亂也被認為屬於人民的表達自由,受憲法保護。

  ■ 威脅言論

  最高法院認為,對他人和群體的具有實質性暴力威脅的言論不受憲法保護。認定威脅並不是簡單地從內容判斷,而是依據意圖和可能性判斷是否具有實質威脅性。

  最高法院1969年裁決過一個對威脅美國總統的案例(Watts v. United States),該案中一名少年宣稱“如果他們給我一把槍,我第一個要瞄准的人就是林登約翰遜(時任美國總統)。”最高法院裁決該言論雖然具有冒犯性,但結合上下文及其假設語氣,其含義是表明對總統的一種政治態度,因此不具有實質威脅性。

  但是如果一種表達超越了態度表示,暗示了可能的危險就會被認為是實質性的威脅,比如詛咒他人出門被車撞死不是威脅,但對他人說“我會用車撞死你”則構成實質性威脅。另外,在飛機上冒稱劫機,或者模仿暴力案件情節在公眾場合開玩笑,雖然未必有主觀的暴力意圖,但因為可能引發實質的混亂和危險,也會被認為是實質性威脅。

  ■ 不實言論

  最高法院認為,對事實的錯誤陳述沒有憲法價值,損害他人或組織名譽或利益的誹謗性和欺詐性言論不受憲法保護。

  在審查誹謗案件時,政府作為受害者通常受到的保護最少,因為政府擁有巨大的資源和影響力,可以通過其它手段保護自己的名譽和利益;知名人物受到的保護其次;而普通個人受到的保護力度最強,因為普通個人作為最弱勢的群體只能依靠法律作為保護他們名譽和利益的最後一道防線。

  在著名的紐約時報訴沙利文一案中,最高法院確立了對公眾人物誹謗的“實質惡意” (actual malice)標準。媒體僅僅依據可疑的消息來源對政府官員和公眾人物所作的不實報道不構成誹謗。只有當媒體明知是不實消息或存在嚴重疏忽情況下(比如已經獲得了真相的錄音帶卻沒有去聽等)依然發布對政府官員和公眾人物的不實報道才構成誹謗。這個要求大大高於對普通個人誹謗的標準,對普通個人的誹謗只須證明不實言論造成損害即可。

  ■ 淫穢言論

  最高法院認為,淫穢言論不受憲法保護,政府有權立法予以管制。判斷淫穢言論一般使用最高法院1973年確立的 “當代社區標準”。簡單地說,普通人以生活環境為標準,認為言論在整體上帶有色情挑逗性,違法且露骨地描述性行為並使人反感,而且該言論不具有文藝和科學價值的即構成受管制的淫穢言論。

  作為淫穢言論的特例,兒童色情在美國屬於高壓線。最高法院1982年在New York v. Ferber案中以9比0裁定:包含兒童性行為的材料不屬於言論自由,不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成人色情的判斷需要符合“當代社區標準”,但兒童色情材料不受此限。任何含有兒童性行為的材料,政府都可以管制。法律對兒童色情的管制相當嚴厲,即使僅僅下載、觀看或擁有兒童色情資料都可能是重罪。佛羅里達曾有一名26歲男子被發現擁有數百張兒童色情圖片,被判處僅次於死刑的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除以上種類外,言論自由的例外還包括挑釁性的臟話,侵犯隱私的言論,侵犯知識產權的言論等其它種類。另外,對特定領域特定身份的人,比如公務員、軍人、教師、律師等還有特別的職業言論限制。(作者為匹茲堡大學Bradford校區管理學部助理教授)

  (本文來源:華聲在線評論欄目《環球視角》201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