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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院如何裁定領土爭端

http://www.CRNTT.com   2012-09-17 10:43:21  


    
  2005 年對貝寧與尼日爾爭端的裁決表明,若從未明確劃界則按殖民時行政操作來確認領土 

  在很多情況下,由於無法通過考察殖民時期有效的法律文件確定殖民時期的劃界,法院只能以考察殖民時期的有效行為作為判決依據,即殖民地“行政當局的行為,作為殖民時期對某地區有效地行使領土管轄的證據。”

  在2005 年裁決“貝寧與尼日爾邊界爭端案”時,國際法院首先審查了雙方為證明其各自申訴而援引的各種規定或行政行動,並作出結論:“當事雙方都未能成功地提供基於殖民時期法規和行政文件的權利根據”。國際法院進一步考察殖民時期有關地方當局的“有效行為”即行政行為,發現在1914-1954 年,法屬西非中的達荷美和尼日爾地方當局採取一種臨時辦法,即雙方都將河流的主航道作為轄區之間的邊界。根據這一辦法,尼日爾在主航道左邊的島嶼行使管理權,達荷美則在主航道右邊的島嶼行使管理權。國際法院分庭正是根據這些行為認定,兩國獨立時在尼日爾河地區的邊界線是該河的主航道。    
 
既無條約也無殖民歷史時,有效控制原則優先適用  
 
  有效控制原則是在無條約和殖民者劃界時最有效力

  在適用條約必守原則和依法占有原則都不能作出判決的情況下,有效控制原則就是國際法院解決領土爭端需要優先考慮的第一原則。有效控制原則是指,有爭議的領土若無明確條約和實際行政劃界,那就屬於相對來說進行統治更為有效的一方:即在爭議發生前,就明確表露控制意願、並實施各種統治行為、且控制行為未受反對或被中斷的那一方。   
   
  1953年對“英法海峽群島案”的裁決表明近期實際控制的行為比古代歷史證據有效

  1953年“英法海峽群島案”中,兩國分別提出有關於兩組小島,即敏基埃島與艾克麗斯島的主權要求。長久以來,英法兩國均認為小島為其本國領土,而這兩組小島的主權也從未明確界定。19世紀後,法國對這些小島提出主權要求,雙方時有爭執,直到二次大戰後,兩國認為有必要就領土歸屬問題獲得最終解決。1950年12月29日,兩國將該案提交國際法院審理。

  審理過程中,兩國均提出古代權利(ancient title)與原始權利(original title)作為主權的根據。法院認為雙方所提出的證據中,其中許多是遠古時期的歷史文獻,這些文件已無法明確區分其真正意涵,在本案中,法院認為那些古代的爭議無須考慮,就法律而言,那些與占有小島有直接關係的證據才具有決定性意義。法官判詞中明確表示:“法院認為,具有決定重要性的,不是那些從中世紀的事件所引申出的間接推斷,而是那些直接與占有島嶼有關的證據。”

  法院最終將這些小島劃歸英國所有。其主要依據是在大部份的時間中,英國持續對這些島嶼行使國家權利,例如司法行為、關於用兵的當地條例、徵稅、給商船頒發執照、登記財產契約、進行人口普查、管理海關事務等,構成有效的實際占領。而法國只能給出中世紀封建主的土地贈予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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