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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怎樣好看又好用

http://www.CRNTT.com   2012-12-12 11:21:47  


 
  ■ 落實地方政府的責任

  雖然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都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和大氣環境質量負責。然而,對未能達到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承擔何種責任,目前的法律缺乏具體規定,因此,這一制度在實踐中難以得到落實。

  眾所周知,目前中國遇到的環境監管的最大問題是動力不足,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環境監管不力的背後,是地方政府依然片面地將經濟發展置於環境保護之上。在財稅收入和政績考核的雙重壓力下,地方管理者在環境監管上常常是競相逐底,以放鬆監管的方式招商引資。自“十一五”規劃開始,由於對各級政府的“一把手”在節能減排表現上加以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制”,環境保護工作的地位因此在各地有了顯著的提升。通過強有力的制度落實地方政府環境責任的重要性由此可見。

  環保法修正案草案專設第五章監督檢查,規定了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政府機關對下級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監督的責任、接受人大監督。但是,這些規定仍然沒有明確,地方政府作為環境保護的主要責任人在未能使本轄區環境質量達標時,上級政府或者部門應當採取什麼樣的行動促使相應的地方政府達到環境質量要求。因此,建議: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或流域以及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地區內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或者環保部規定的期限,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該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的實施規劃,採取更加嚴格的措施,按期實現達標。對未達到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以及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的地區,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可以實行流域或區域限批。

  ■ 保障公眾環境權益

  今年,中國先後發生了針對什邡鉬銅冶煉項目、啟東排海工程和寧波PX項目的三起重大群體性抗議事件。面對數以萬計的“散步”市民,三地政府最終都被迫選擇了妥協,巨額投資規劃作廢。這三起重大事件已經反映出中國公眾環境意識空前提高,對潛在的健康危害反應強烈並可能採取激烈行動。地方政府依靠過去封閉決策、高壓手段否定公眾主張自身環境權益的訴求已經行不通了。

  我們亟須建立一系列新制度,重構中國環境決策與環境監管的體制,切實保障公眾環境權益,把公眾對環境權益的訴求納入法治軌道。雖然不是每個國家都把公民的環境權寫入憲法,但國際通行做法是建立三大基本制度措施: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使公眾擁有獲得環境信息的權利,環境決策參與制度使公眾擁有通過聽證等多種渠道參與決策過程的權利,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使公民擁有在知情權、參與權等受到侵害時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通過賦予公民三大程序性權利,公民實際獲得了維護自身環境權的權利。雖然,環保法修正案(草案)對於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有所規定,但並沒有明確公民的環境權,也沒有對擴大公民參與環境決策、環境監管制度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作出規定。雖然,具體制度的制定是循序漸進的,但作為環境領域的“基本法”,環保法應該借此次繼往開來的修法之際奠定這三大制度措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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