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國際視野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土壤污染:不能說的國家秘密?

http://www.CRNTT.com   2013-02-27 10:35:32  


 
  業已取得的成果,從數字上說,也可稱豐富。環保部在2011年6月公布的《2010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中披露,截至2010年底,全國共采集土壤、農產品等各類樣品213754個,獲得有效調查數據495萬個,點位環境信息數據218萬個、照片21萬張,製作圖件近11000件。此後,環保部一名副部長公開承諾,一旦結果出來,“將第一時間向新聞媒體公布”。2012年6月發布《2011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時,環保部副部長吳曉青透露,近期環保部將向國務院常務會議匯報調查結果情況,經國務院批准後會適時公布調查結果。然而到現在為止,土壤污染情況的調查數據仍未公布。

  “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情況”等關於民眾切身利益的事項屬於《政府公開條例》明文要求重點公開的事項

  面對公民提出的申請,遲遲不願公布“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環保部在《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對“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方法屬於環保部信息公開範圍”、“關於土壤污染成因”、“關於土壤污染的防治措施方法”這三個問題做出了回應,同時卻拒絕公開關於“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數據信息”這一問題的相關信息。但是如果仔細對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就不難發現,這四個問題不僅應當完全公開,而且應當主動、重點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十一)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方法屬於環保部信息公開範圍”、“關於土壤污染成因”、“關於土壤污染的防治措施方法”、“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數據信息”同屬“環境保護的監督檢查情況”,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當然屬於主動、重點公開的範圍。

  把“土地污染信息”作為“國家秘密”,可能導致生活在受到嚴重污染土地上的民眾因為不知情而繼續受到毒害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出台後,“國家秘密”成為了某些政府和官員抵制政府信息公開的“擋箭牌”。然而,“國家秘密”也不能是個“筐”,什麼都可往里裝。在制度層面,《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細則詳細規定了國家秘密的範圍和密級。政府部門以“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有關信息,理當提出具體的認定依據。如果對於相關信息保密,危害性更大:一是讓生活在受到嚴重污染土地上的民眾因為不知情而繼續受到毒害,二是繼續變相鼓勵使用未經清理的“毒地”,繼續禍害公眾。在公共健康面前,不應有“國家秘密”,事實上,公眾有愈多的知情權,就愈能做到提前預防。

  中國逾一成耕地受污染,毒地引發的中毒事件頻頻曝光

  由於近年來中國各地方“重化工業”的發展趨向十分明顯,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工業、化學品等對土壤污染的情況普遍存在。2012年,國土資源部的統計資料表明,目前全國耕地面積的10%以上已受到不同程度的重金屬污染。其中,受礦區污染耕地200萬公頃,石油污染耕地約500萬公頃,固體廢棄物堆放污染約5萬公頃,“工業三廢”污染近1000萬公頃,污灌農田達330多萬公頃。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