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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都宜以靈活手法為互設辦事處解困 | |
http://www.CRNTT.com 2013-03-14 09:01:43 |
當然,馬政府在排除了“國與國關係”及“領事館”的定位之後,卻也對辦事處的功能提出一些更高的訴求,北京可能並非會照單全收。其一是在辦證發證作業上;其二是在各部會官員的海基會工作人員身份進駐辦事處方面。 對於第一個問題,其實不必過於懮慮。這是因為,“入台證”如同大陸發出的“台胞證”一樣,純粹是兩岸事務,而非“國與國”關係。實際上,“入台證”的頒發機構,過去是“內政部”警政署境管局,現在是“內政部”移民署,均是隸屬於“內政部”,而不是“外交部”,這就是國家內部事務範疇。這與大陸方面發出“台胞證”的機構是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局,性質是一樣的,不必有“國與國關係”的疑慮。 至於頒發“護照”及簽發“簽證”的問題,據說過去確曾有過這樣的訴求,而民進黨“立委”也在施加這方面的壓力;但既然江宜樺已經明確指出辦事處不是“領事館”,亦即不會代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頒發“護照”及“簽證”的功能,應可排除“國與國關係”。這是馬政府籍著回答民進黨“立委”的質詢,向北京發出的清晰信息。何況,移民署所執行的法例固然是《入出國及移民法》,但周邊法律是《兩岸關係條例》及《港澳關係條例》,更是從法制上排除了“國與國關係”。 至於第二個問題,同樣也無需擔憂。因為相關部會工作人員的進駐,及辦事處所強化的功能如經貿、文教、聯繫、兩岸交流、急難救助協處等,主要是屬於兩岸關係範疇內的機構及業務。比如,文書認證只不過是將在海基會總部辦理的業務,“崗位前移”到大陸進行而已。而且還有一個好處,就是兩會談判進入“深水區”之後,一些極為複雜的議題,可以由兩岸相關部會的工作人員就地進行前置協商,而無須派出人員,既方便又不會洩露消息。 其實,以港澳模式亦即“陸委會”分別派駐香港、澳門特區的辦事處,都有各相關部會人員在內的模式,處理就較為適當。反正,海基會是“陸委會”的“白手套”,而海協會也是國台辦綜合局的派出單位,均分別有“陸委會”及國台辦的官員;而兩會過去的歷次談判,也有兩岸相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上桌。因而這反而是兩會的業務及協商從經濟性、事務性進入政治性的“踏腳石”。這又何樂而不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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