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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永年:如何改善中國的法治與人權

http://www.CRNTT.com   2013-04-30 09:02:00  


 
  例如有關反革命的法律,顯然是用法律形式出現的政治手段。勞動教養制度(勞教)也是這樣,是在1950年代中共中央發動的肅清暗藏反革命分子運動中逐步建立起來的。這樣的案例有很多很多。實際上,在長達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間,中國根本不存在任何意義上的法律制度,基本上處於“無法無天”的狀況。當然,這段時期更談不上人權的概念,就連像劉少奇這樣的國家主席也沒有任何權利保障,根本就不用說是一般的老百姓了。

沒清理不合理的舊法律

  改革開放以後,法制建設被提高到執政黨的頭等議事日程。但是,對舊的、傾向於違背人權的法律沒有一個清理過程。這裡主要有幾個原因。首先,改革開放以來的很長時間裡,執政黨的政策重點一直在經濟改革和發展上。因此,很容易理解,儘管有大量的立法,但絕大部分都是經濟立法,就是為了推動經濟發展和增長的立法。第二,在立法方面,無論是意識形態的原因還是既得利益之故,執政黨很難去觸動一些舊法律,即使是已經變得不合理的舊法律。這樣,執政者只能做增量改革,就是在不觸動舊法律的條件下,頒發新的法律和法規。

  當然,對舊的不合理的法律也有一些被動反應。例如,改革開放之後已經取消了政治性極強的“反革命罪”;在孫志剛事件之後,取消了《收容法》。不過,正是因為這些是被動反應,代價極其高昂。其一,這些變動(修改法律或者廢除)是在犧牲了大量的人命、造成了大量的財力和物力之後實現的。其二,它們是在自下而上的社會壓力之下實現的,而社會壓力的產生,表明社會已經對這些法律不可忍受了。

  因為政府從來沒有自上而下地、系統地清理過舊的法律體系,中國的法律體系面臨著很多人權困境。這裡至少有兩個重大問題。首先是思想意識上的。在立法者(尤其是領導層)的思想意識裡,一些過去臨時性的法律和法規經常被視為是永恒的。儘管修改過去的法律甚至是廢除一些法律,並不見得是要否定過去,而是因為這些過去的法律和法規不適宜當代的需要了,但這些立法者往往會把此“誤解”成為這樣做是否定過去。在中國的政治環境裡,過去(即使是錯誤的過去)往往是不能加以否定的。很顯然,如果過去不可以否定,這些過時了的法律也不能加以修正,或者廢除。第二,更麻煩的就是這些法律和法規背後的巨大既得利益。這些既得利益為了延續,往往想盡各種政治辦法,來論證這些過時了的法律和法規的當代合理性,並且在此基礎上繼續出台類似的法律和法規。這使得中國法律的一些方面,情況不僅沒有改善,反而經常被惡化。

  公平地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人權有了很大的改善。社會經濟的發展實現了很多方面的人權,主要是社會經濟方面的權利。同時,隨著社會層面老百姓人權意識的提高,也隨著中國融入國際社會,國際社會對中國人權的壓力,中國政府也頒發了一些意在保護和改善人權的法律。但因為舊的法律體系沒有被清理,新法的作用往往被舊的法律所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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