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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查劉志軍案中的“神秘人物”

http://www.CRNTT.com   2013-06-20 12:15:04  


 
鏈接:劉志軍性賄賂不入罪,給官員什麼示範

  2013年06月14日07:50來源:大江網 作者:黃國勝 

  6月9日,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案在北京市二中院開庭審理。劉志軍的辯護人錢列陽稱,無論是案卷還是庭審,均未涉及劉志軍接受性賄賂的內容,檢方也未對此提出指控。(2013年6月11日《新京報》)

  讓民眾膛目結舌的是,檢方沒有對此提出指控,是何理由呢?難道就是因為刑法無性賄賂這個罪名嗎?

  如果按照刑法無即不入罪的邏輯,假如劉志軍暫時不接受丁羽心任何錢物的賄賂,只搞腐敗期權,劉志軍此次豈不是無罪,說不定還穩坐鐵道部部長位置上呢。

  愚以為,刑法上雖然沒有性賄賂犯罪,那麼,就完全可以直接定為受賄罪,另立說明是性賄賂即可,案卷中竟然連內容也沒有,提都不提,可知民眾對此如何觀感呢?

  中國刑法第385條第一款對受賂罪的定義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和恨,不管是收受財物也好,色相也罷,只要有對等的為他人謀取利益,就是受賄了,難道現在刑法只規定了財物,刑法沒規定的就不是受賄了,現實生活中,非物質的行賄受賄會越來越多,例如性賄賂,包括網絡中虛擬的,例如遊戲中的人物、道具等,其實很多東西是無法以財物來衡量。

  從司法實踐來看,利用職務之便是受賄罪客觀方面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

  對照劉志軍案,劉本人均向請托人索取或接受他人性服務行為。有關部門在對劉志軍問題調查情況通報中稱,劉志軍在2003年至2009年間,先後在豪華酒店、高消費娛樂場所與丁羽心出資安排的多名女性嫖宿。

  而對應的是,劉志軍在調查時交代:“我全力幫助丁羽心做大做強,就是要把丁的企業打造成自己仕途的經濟基礎,讓丁羽心在我需要時,到處奔走,用錢鋪路,大把花錢,滿足我的私欲”。

  排除劉志軍與多名女性嫖宿觸犯《治安處罰條例》外,其實,最應該對應的是其(性)受賄罪,丁羽心作為謀求利益者,本人並沒有與劉志軍發生關係,相反是把幾個不同女性作為一種物品獻給了劉志軍,難道這還不是性賄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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