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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賄賂入罪的十大理由

http://www.CRNTT.com   2013-07-09 11:02:41  


 
  其八,性賄賂入罪後,能夠探索和解決界定難、取證與量刑難等問題。

  “性賄賂入罪”,縱然存在情感不好判斷,取證難、量刑難等問題,但是,這些都是發展中的問題。性賄賂打擊的不僅是一次性獻身或者購買性服務的權色交易,而且,觸犯婚姻法的二奶、情人同樣可成為性賄賂的行賄方,官員利用職務之便為她們謀取非法利益,亦為接受性賄賂。取證和量刑這些技術上的難題,不應當成為刑法無能、司法不能動的理由。

  我們更不能用程序法的困難去否定實體法的正當性。精神損害這個抽象問題,如今不是也可確定出對應的賠償了嗎?有的非暴力威脅的強姦案不是照樣定罪量刑了嗎?我國刑法本就存在諸多“情節嚴重”、“情節惡劣”等規範性用語,它們在實踐中不好量化,需要法官發揮價值評判水平,這也是法律的奧妙之處。即便很難說兩人間的性關係到底是因情而生,還是屬於權色交易,但這不代表就不該立法,而是應當努力提高我們的司法水平。何況我們還有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等制度保障,不會因此損害那些單純感情越軌者的合法權益。

  定罪量刑不能犯數額“依賴症”。通過考量行賄人意圖謀取的非法利益的大小、受賄人損害職務廉潔性的程度、所造成的危害後果等要素,要判斷雙方性行為的合法性,在司法實踐中還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其九,從保護女性權益,維護婚姻家庭秩序的穩定出發,性賄賂入罪也非常必要。

  表面上看,女性是大多數性賄賂案件的“獲利者”(不排除有女性官員獲得男性的性服務)。但整體而言,女性是實際的受害者,她們最終演繹的往往是悲劇。與獲得財物相比,一些腐敗分子更傾向於利用手中的權力,交換女性的青睞。性賄賂得不到打擊,使得一些腐敗官員可以肆無忌憚地索取性服務,女性遂成為行賄的附庸“禮品”。

  同時,性賄賂入罪也要打擊性行賄者,她(他)們並不能置身事外。這對於制止婚外性行為,維護婚姻家庭秩序的穩定,亦具有重要意義。可以說,性賄賂入罪,也是刑法對於婚姻家庭法以及婦女權益保障法的一種庇護。

  最後一點,需要強調,欲望是人的天性,性賄賂入罪並非推行絕對禁欲主義。在法律技術上,權色交易行為入罪時受到一定條件的限制,量刑取決於危害大小和情節輕重。對性賄賂同樣不能搞一刀切。尤其是,對於兩情相悅的床前月下之事,刑法的態度仍然是“揮一揮衣袖,不帶走一片雲彩”。刑法竪起性賄賂的利劍,應當驚醒那些大搞權色交易的紅顔春夢,最終目的是把那些消弭在溫柔鄉中的權力能量,聚集到興國安邦的正事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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