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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輪奸的李某某無罪可能性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3-07-11 09:51:24  


 
  問題就在於有爭議的“酒後亂性”問題。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刑法教授徐鬆林在分析廣州那起案子時就曾經表示,現實中確實有“酒後亂性”的情況,本案要認定構成強姦罪,就要證實女方已經到了“不知道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程度”。一般情況下,飲酒10個小時內酒精測試是可以檢測出兩人當時的醉酒狀態的。更有業界人士認為廣州那起案子就是普通的一夜情。而曾經也有一個例子,26歲的女白領在單位聯歡中醉酒,後來被兩位心懷不軌的同事送到酒店去進行了奸污。一審判決強姦罪成立。但是兩人不服,認為當時女方沒有喪失意識和辨別能力,有主動“親吻”的動作。後來,被害人被迫接受了司法鑒定,鑒定結果認為被害人當時醉酒程度較深,正常禮儀紊亂,對自身行為和被性侵犯的事實都失去了辨認能力。法院采納了意見,維持了原判。

  所以,本案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被害人醉酒的程度究竟如何?儘管兩天後報案肯定是沒法做什麼酒精測試了,但是根據記者的採訪,酒店工作人員表示女孩在去賓館的時候醉得不省人事,酒店一位負責人卻說女孩沒醉。而酒吧在包廂內也有監控,拍到了當時的情形,這些都能作為參考。

  而另一個可能會影響到法官判斷的因素就是報警的時間問題。比如廣州那起案子,一位法官的看法就是,“(被害人)酒後一清醒馬上就去報案,就說明她當時內心真實的表達,就是不願意”。“但如果酒後清醒了一段時間,還過一兩天才去報案,那就值得懷疑了。”查閱一些檢察官、法官所撰寫的關於強姦案認定的論文也會發現,報警時間對判斷是否是自願比較重要,這考慮到了“勒索”不成的“栽贓”的情況。當然,具體到每一個案件,需要詳細分析。只是如果有證據證明了被害人醉酒程度輕等問題,加上被害人報警晚,在自願的判斷上可能就會存疑。而這種情況下,當然也不會輕易判李某某有罪,“疑罪從無”的原則肯定要被遵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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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三:如果證明李某某是病理性醉酒——

  最後來看例子:在專題《“酒後間歇精神病”殺酒吧女老板免罪?》中曾經介紹過病理性醉酒的概念,病理性醉酒是一個人稍微喝了一點點酒就突然發生明顯的意識障礙,這往往跟他過去有過腦損傷等疾病有關。複雜性醉酒則介於兩者之間,一般認為複雜性醉酒者是限制行為能力,而病理性醉酒是無行為能力。一個比較有名的案子是,王某某酒後在大連石化工程公司院內盜走一台價值千餘元的摩托車後被抓獲,經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公安機關以王某某涉嫌盜竊犯罪移送起訴。後來,大連市第七人民醫院鑒定認為王某某為急性酒精中毒,複雜性醉酒,無刑事責任能力,隨後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同日將嫌疑人釋放。

  一般情況下,醉酒並不影響承擔刑事責任例子的啟發: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醉酒一樣要承擔刑責。但是,病理性醉酒除外,因為這是一種精神障礙。在確定病理性醉酒的犯罪嫌疑人在加害時無辨認和自制能力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不會被追責。

  那麼,在本案中:病理性醉酒中有一種情況也是要承擔刑責的,就是明知道自己會發生病理性醉酒,還故意或者放任情況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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