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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做法基本等於坐看事故發生

http://www.CRNTT.com   2013-11-27 12:45:20  


 
相關評論:要嚴厲追究青島爆炸事故的領導責任

  2013-11-26 09:25:27北青網-北京青年報 樊大彧

  要讓石油石化以及其他行業、企業牢記“安全重於泰山”,杜絕安全責任事故發生,必須從公開透明處理此次爆炸事故、嚴厲追究涉事企業和當地政府有關人員的領導責任開始。

  國務院山東省青島市“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洩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組組長、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局長楊棟梁昨天在青島指出,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洩漏爆炸事故是一起十分嚴重的責任事故,事故暴露了輸油管道與城市排水管網規劃布置不合理、對輸油管道疏於管理造成原油洩漏、洩漏後應急處置不當等突出問題。

  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洩漏爆炸事故被定性為重大責任事故,此次事故的“人禍”性質已經確定無疑,中石化和當地政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數十條鮮活的生命,瞬間消逝在慘烈的爆炸中,還有那些至今仍在救治的傷者,中石化和當地政府需要給他們一個明白無誤的說法——為什麼會發生原油洩漏?為什麼洩漏的原油會進入市政排水管網?為什麼在如此重大的險情面前,有關部門沒有及時通知居民疏散?

  國務院事故調查組經過初步調查後,明確了這起爆炸責任事故的性質,這也意味著,無論是中石化還是當地政府,不能簡單道個歉、賠點兒錢、撤換幾個人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作為一起特大責任事故的肇事者,中石化和當地政府的官員以及相關直接責任人,他們的失職瀆職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造成了社會重大財產損失,他們中一些人的所謂“過失”已經是嚴重的犯罪行為,他們已經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我國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對於“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洩漏爆炸事故,除依照法律規定要追究與事故發生有直接關係人員的法律責任,還要追究中石化及當地政府有關領導應負的領導責任。可以想象,如果中石化對企業職工進行了嚴格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中石化的員工就會更有效地與當地市政部門溝通,更謹慎地進行現場操作;如果當地政府制定並執行了相關緊急情況的預案,就不會出現如此惡劣而離奇的情節——原油洩漏與發生爆燃事故相距7個小時,其間周邊居民竟然沒有得到任何疏散通知。不誇張地說,如果中石化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高度負責、常抓不懈,在安全生產的相關環節盡職盡責、應對得力,“11·22”爆炸事故或許根本就不會發生。正是由於企業管理的失控、政府部門應急處理機制的缺位,才導致了這起慘痛的責任事故。相關企業和政府部門的失職瀆職,嚴重侵害了當地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甚至直接危害到社會的穩定。

  近年來,我國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頻發,而且有多起涉及石油石化企業。2011年1月的吉林石化礦區食堂發生燃氣爆炸事故,造成死亡3人;2010年7月16日,大連中石油國際儲運公司輸油管道發生爆炸,在人員傷亡的同時造成附近海域遭原油污染;2005年11月13日,中國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發生爆炸,導致松花江受到嚴重污染……石化企業屢屢發生的安全事故,給公眾的生命財產帶來嚴重損失,同時也對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破壞。

  守住安全生產的底線,就是守護公眾的生命線,“11·22”中石化東黃輸油管道洩漏爆炸事故,再次敲響了安全生產的警鐘。要讓石油石化以及其他行業、企業牢記“安全重於泰山”,切實做到防患於未然,杜絕安全責任事故發生,必須從公開透明處理此次爆炸事故、嚴厲追究涉事企業和當地政府有關人員的領導責任開始。要讓中石化這樣的特大企業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必須用刻骨銘心的案例和慘痛的教訓,讓企業負責人和全體人員都明白並謹記,安全生產是一根不可觸碰的高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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