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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童犯罪,教化為先

http://www.CRNTT.com   2013-12-10 12:20:52  


 
  在美國,每500個被捕少年僅1%會轉交其他警察部門,未到法律責任最低年齡的違法兒童會接受改過自新服務

  在美國,對於兒童須否和須在什麼年齡為其行為負上刑事責任,各州的處理方法並不一致。一般來說,犯罪的兒童會與犯罪的成年人加以區分。兒童如作出一種由成年人作出即構成罪行的作為,會被稱為"違法者"而不是"罪犯"。他們的作為是"違法行為"而不是"罪行"。兒童如被發現有違法行為,便會根據一個獨立的懲教制度(即少年法庭)受到懲罰,一般較偏重改過自新。有關兒童的違法記錄通常會保密或不向外界披露,而且最終會在該兒童成年後銷毀。

  美國少年犯罪案件中,每500個被捕少年約稍多於69%移送少年法院;約28%被釋放;2%轉介福利機構;1%轉介其他警察部門。部分州政府如為觸犯法紀而又未屆法律責任最低年齡的兒童提供服務,會根據照顧兒童法例而非處理罪犯的法例進行。 照顧兒童法例的用意,是保護和照顧被疏忽照顧、虐待或基於其他原因而需要接受服務的兒童。違法兒童可能會被帶離家交由某些機構或領養人士照顧,留在家中接受監管或監察,或接受改過自新服務(例如輔導等),視乎其家庭狀況而定。 據美國少年司法國家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Juvenile Justice)2009年的統計,少年犯罪案件45%由收案官作非正式的處理,如接受改正自新服務等。

  在英國,政府通過地區兒童宵禁計劃、《兒童安全令》及《子女教養令》及早輔導特別容易誤入歧途的邊緣兒童,對屢次犯案和犯嚴重罪行的少年,父母要為子女罪行負責

  在英國,英格蘭及威爾士的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為10歲。當地政府相信,及早輔導特別容易誤入歧途的邊緣兒童,有助避免他們日後以身試法,因此,當地政府在《1998年犯罪及擾亂秩序法令》(Crime and Disorder Act 1998)中賦予地區主管當局和警方兩項權力,分別為地區兒童宵禁計劃(Local Child Curfew Scheme)和《兒童安全令》(Child Safety Order),以便有效介入邊緣兒童的個案。

  宵禁的實施對象,是地區內10歲以下、無人監管而又不受家長或年滿18歲監護人控制的兒童。警方如發現地區內任何兒童違反宵禁,須盡快知會地區主管當局。社會服務部門必須在接獲警方通知後48小時內展開調查,包括進行家訪等,以查明兒童違反宵禁的原因,以及是否有任何問題可通過適當介入服務予以解決。《兒童安全令》屬於預防措施,對象是反叛和有反社會行為的10歲以下兒童。法庭有權安排該兒童在一段指定時間內接受負責人員的監管,並有權作出規定以確保該兒童獲得適當照顧、保護和支持,同時也受到適當規管,以免重蹈覆轍。 

  除外,《1998年犯罪及擾亂秩序法令》亦訂明,在任何法律程序中,法庭都可發出《子女教養令》。這類命令通常強制規定父母須出席輔導會或指導會,以便獲得管教子女方面的幫助和支持。此外,法庭亦有權要求父母或監護人管束其子女或兒童的行為,例如確保他們每天回校上課,或在晚上某個時間之前回家。此外,英國法例對屢次犯案和幹犯嚴重罪行的少年,有較嚴厲的罰則。法庭也可能向違法少年的父母發出命令,要他們為子女的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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