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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泰國政治危機看東南亞國家的民主轉型 | |
http://www.CRNTT.com 2014-01-15 11:04:37 |
許多國家的憲法和法律都規定了普遍選舉制度,但卻沒有規定分享權力的內容。一些國家通過縮短執政的周期,依靠定期選舉實現政權的更替。還有一些國家則通過強化議會的權力,迫使執政者必須分享執政權力。還有一些國家憲法明確規定,國王可以平衡民主選舉上台執政黨派手中的權力。所有這些制度設計,都充分體現了現代民主政治的精髓。 泰國通過強化國王的權力,防止執政黨上台執政之後拒絕分享權力,從而使整個國家陷入四分五裂的狀態。但很遺憾的是,無論是泰國的憲法還是泰國的選舉法,都沒有為國王參與分配權力提供具體而又明確的法律規則,這就使得泰國的民主政治變得十分怪異。泰國執政黨通過選舉獲得勝利,但是,泰國的執政黨得不到泰國上層人士的認可。泰國的反對黨無法通過憲法和法律的途徑解決問題,於是轉而通過街頭集會遊行示威的方式充分展現自己的實力。泰國的執政黨希望通過談判和協商來解決問題,但是,由於泰國當前的法律制度並沒有具體的程序性安排,結果導致泰國朝野根本無法通過協商消除分歧。 這是泰國的政治危機,但何嘗不是民主轉型國家的普遍規律呢?當前東南亞許多國家正面臨民主轉型,在選舉的過程中都存在類似泰國這樣的問題。緬甸已經開始著手修改憲法和選舉法,試圖為民主選舉和權力的分享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據。緬甸總統已經宣布,將會為民主黨派領袖參與選舉修改規則,廢除政治領袖的朋友和家屬不得是外國人的規定,為翁山淑枝進入緬甸的政0治中心提供法律依據。但是,解決政治領袖個人的問題並不困難,但要想整合緬甸的政治勢力,為緬甸政治選舉之後協商建立政權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緬甸政府還要作出巨大的努力。 筆者的觀點是,東南亞國家所面臨的問題,都是民主法制建設的問題。法律制定的過程也是一個不斷地尋求共識、凝聚共識的過程。假如在法律修改的過程中,沒有充分照顧到各個階層的政治利益,那麼,修改法律的過程本身就是一個社會衝突的過程。 東南亞一些國家圍繞著法律的修改所引發的社會衝突充分說明,政治人物既要學會通過合法的途徑爭取自己的政治利益,同時也要學會妥協,通過政治協商達成協議。如果只看到自己所在黨派的政治利益,而沒有看到整個國家和民族的利益,那麼,在法律修改和完善的過程中,就會不斷地製造矛盾,為國家的民主選舉製造障礙。 有些國家在民主發展的過程中,過分強調政治協商的作用,甚至把國家的民主政治看作是政治協商政治。把政治協商作為國家民主政治的樣板加以宣傳。這是一種極端無恥的表現。政治協商是現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表現形式仍然是普遍選舉。如果沒有普遍選舉,那麼,政治協商就會變成暗箱操作,民主政治就會變成傳統的宮廷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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