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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憑什麼獎勵李娜80萬

http://www.CRNTT.com   2014-01-29 14:30:34  


李娜11年法網奪冠後,湖北省政府獎勵60萬
 
  80萬獎勵的性質是“行政給付”,需要有法可依

  國家並不是不能獎勵“先進人物”,比如大家很熟悉的國家科學技術獎。為了發這個獎,國務院頒布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其中明確規定“獎勵經費由中央財政列支”,並且對“獎勵誰,獎多少”都有嚴格的制度要求。

  在行政法理論上,給李娜的80萬獎勵,叫“行政給付”,屬於授益性的行政行為。按行政法治的原則,任何政府機關作出的行為,都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也就是俗稱的“(政府的行為)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

  獎勵世界冠軍,也是行政機關在運用自己的權力,為了防止權力被濫用,必須遵守以上原則。因此,獎李娜80萬有沒有法律依據非常重要。如果沒有依據的話,湖北省政府就根本沒有權力撥款獎勵,獎勵行為就是非法的。

  然而我國相關獎勵運動員的法律法規基本是針對“體制內”

  1995年出台的《體育法》第8條規定:“國家對在體育事業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然而考慮到《體育法》出台時的背景——即體育是完全的舉國體制,法律中所言的獎勵應該是針對體制內組織或個人。隨後出台的、作為《體育法》實施細則的《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也證明了這一點。

  1996年由當時的國家體委、人事部發布的《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獎勵的對象是:“體育系統各級優秀運動隊的運動員、教練員以及各類體校的教練員”,也就是我們說的體制內的運動員、教練員。

  不僅如此,第一條還明確規定,該《辦法》的制定依據了《國務院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問題的通知》,以及國家體委《關於印發〈體育運動員、教練員貫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這都明確說明,應該是給代表國家比賽的、享受事業編制的、定期拿工資的運動員的成績獎勵。

  不僅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針對的是“體制內運動員”,地方的相關法規政策也基本如此。

  那麼,李娜作為脫離舉國體制、著名的“單飛”運動員,是眾所周知的事實,要靠自己去掙獎金、拉贊助。她和團隊里的外籍教練、體能師、丈夫等肯定不是我國體育系統里的事業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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