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 |
趙春山:歐安會對和平協議有何啟示 | |
http://www.CRNTT.com 2014-05-01 00:14:36 |
結 語 兩岸不是國際關係,不能把“歐安會”的談判模式照單全收,用來解決兩岸的“和平協議”;但回顧“歐安會”從擬議、推展到落幕,其過程和結果,對於思考兩岸面臨的“和平協議”問題,仍有許多值得參考之處。 首先,在兩岸互信不足的情況下,“和平協議”能為當前的兩岸和解加分,進一步導致兩岸的永久和平嗎?大陸學者黃嘉樹曾提出下列三種不同的和平境界:一是單純的“沒有戰爭”,為低度和平或暫時和平;二是由合約保障的正式和解,為中度和平或較穩定和平;而消除了敵意,則是高度和平或永久和平。本文顯示,由於東西方的互信不足,“歐安會”成了爾虞我詐的外交場所;“最後文件”則變成各方相互妥協的產物。以軍事上的建立信心措施為例,演習早期通知並未產生與會國家的安全感,東西裁軍也未能阻止蘇聯軍備擴張的意圖。 其次,“和平協議”能確保兩岸的和解現狀嗎?“歐安會”的經驗顯示,答案恐怕是否定的。蘇聯藉會議外交,維持了它戰後在歐洲製造的領土現狀,最後卻因“蘇東波事件”而改變。而兩岸關係曲曲折折的變化,也說明現狀是動態而非靜態的,其中的變數很多,任何突如其來的事件,都有破壞兩岸和解的可能。 最後,“和平協議”對兩岸具有法律拘束力嗎?在探討“最後文件”的性質問題時,西方國際法學者的一般看法是:文件不是條約,沒有法律拘束力,簽署國也無意創設法律的義務;以蘇聯為首的東方集團則認為,文件應具有條約等國際性法律性協定的功能。東西方的政治和法律體制不同,產生上述的分歧並非意外。兩岸的情況亦復如此,如何認定“和平協議”是一項法律文件或是政治文件?恐怕這是觸及兩岸內政,而非單純兩岸政策的問題。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