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 |
北戴河7死命案中的焦慮感 | |
http://www.CRNTT.com 2014-11-21 10:43:20 |
但是,在此案新聞的跟帖下,以及在以往類似的新聞中,很多人都表達了兩種焦慮。其一,認為,為什麼精神病人殺人就可以免責,精神病不應該成為免死金牌(如圖觀點);其二,人類對精神領域的研究還很淺薄,對精神病的認定存在質疑(如圖觀點)。 這兩種焦慮,都有合理成分 從法律角度看,擔心“武瘋子”逃脫法律制裁的憂慮不是沒有道理 欠債還錢,殺人償命,這是很多人的樸素認識。一些人認為,我不管你是不是精神病,既然你殺(傷)了人,並且有可能繼續殺(傷)人,為什麼法律要進行區別對待? 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在法律上,刑事責任的承擔,必須以行為人的行為能力為前提,而發病或者半發病期間的精神病人,恰恰是在行為能力上存在缺陷,他們或是完全無行為能力者,或是部分喪失行為能力者。這就和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是一個原理。雖然隨著時代的發展,14歲的年齡線有降低的必要,但本質上,還是要對缺乏行為能力的人,提供救濟、表達寬容。 但是,細看法條,民眾對這塊產生憂慮,並不是沒有道理。例如,刑法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條文來看,何謂“尚未完全喪失”有很大解釋空間,這又將直接影響到“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會賦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由於對司法系統的不信任,這裡面的可操作空間,成為了一些人憂慮的理由。 如果讓“武瘋子”因為法律的漏洞而逃脫制裁,甚至出現多次肇禍的情況,那麼這種不安全感,很容易讓人支持“不管是不是精神病發病期,只要犯了罪都一視同仁”的論調。 從醫學技術角度看,對精神病的認定存在質疑,更可支持 人類對於精神系統的研究,尚處於蹣跚學步的階段。即使是精神病學界,目前對精神病的認識也還非常幼稚,精神病的發病機制仍然是一個謎,它並不像其他疾病一樣有著堅實的科學基礎。 在有些精神病的鑒定過程中,鑒定人員無法通過細胞遞質、基因等生物學上的客觀指標來判斷一個人是否屬於有精神障礙。 這種不準確,在國內更為明顯。按照國際慣例,診斷病理結果要按《國際精神與行為障礙分類(ICD-10)》的標準,對診斷出的病情進行國際編碼標注。而因為精細和繁多,國內的精神醫師一直不習慣用國際精神疾病分類法。 正是因為上述原因,在司法實踐中,精神病的司法鑒定總是一次又一次地重複進行,而且每一次鑒定的結論可能都不相同。比如江蘇南通市發生的親姐姐把濃硫酸潑向親妹妹和母親等3人的毀容案,此案前後做了5次精神病司法鑒定,出現4個不同鑒定結果,其中兩次鑒定結果針鋒相對:一個認為嫌疑人“患精神分裂症,無責任能力”,一個認為她“無精神病,有完全責任能力”。 拋開個例,這種情況也常出現。新疆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在一篇研究報告中提到,在搜集到的數十個精神病重複鑒定案例中,兩次鑒定結論不一致的占到70%。而北醫六院教授李從培也曾分析過104個重複鑒定案例,發現鑒定不同的有78例次,占75%。2011年2月出版的《中國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案例集》就坦然承認,司法精神病鑒定技術因受到學科發展的限制,對同一案例出現各抒己見的不同鑒定結論的情況十分常見,這就必然對司法部門順利結案帶來影響,更使社會公眾對司法精神病鑒定結論可信性產生質疑。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