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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踏事件追責不應到此為止 | |
http://www.CRNTT.com 2015-01-22 11:30:38 |
昨天發布的調查報告將這起悲劇定性為,造成重大傷亡和嚴重後果的公共安全責任事件。是“事件”而非“事故”,之所以出現這樣的認定,是因為黃浦區政府去年已決定不再搞往年的“跨年燈光秀”,於是,導致踩踏災難的人群是由“群眾自發聚集”引起,而非政府組織的活動,“事件”的定性因此而來。這一定性既是調查後的結論,也是悲劇發生後有關部門的初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應由國務院授權相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由於有了是“事件”非“事故”的初判,踩踏發生後,國家層面並沒有派出調查組,而是由上海組織相關地方政府部門成立了聯合調查組。 是否應有區級以上的官員為踩踏事件承擔責任,未經全面調查沒有人可以妄下結論。但是,市級調查組只能追責區級官員,這樣的成見也是絕對錯誤的。踩踏事件調查組的層級是由事件性質決定的,這個層級絕不是責任追究的邊界。相信有關調查組不會辜負中央政府的信任,最終可以做到,責任到了哪里,追查就跟到哪里,給公眾一個值得信服的交代。 面對上海踩踏事件這樣的慘劇,除了全面追責,還要深入追責。由於擔心出現人員聚集安全風險,上海市及黃浦區有關部門決定取消延續多年的“跨年燈光秀”活動。然而,當地政府沒有廣泛宣傳告知公眾這一變更情況。往年外灘必備的高強度警力配備,在去年跨年時突然撤空,但人群卻依舊湧來,一場完全可以避免的慘劇不幸發生。被撤職的黃浦區委書記、區長等官員,事發當夜就在踩踏發生地的不遠處公款吃喝。對比同時發生的慘劇,有關官員違反中央規定的行為,影響愈加惡劣。試想當時場景,有關當事人員前往餐廳時悲劇還未發生,他們是該地區的主官,眼前的人潮湧動、危機四伏,竟然未能喚醒他們的風險意識,未能擋住他們大快朵頤的胃口。這些官員不僅應被撤職,更應該法辦,他們的所作所為已經踏上了“玩忽職守”的法律紅線。 上海外灘踩踏事件中,“群眾自發聚集”的定性,不能成為有關官員減責或免責的擋箭牌。人民利益比天大,不是用嘴說說這麼簡單,只有所有失職、失察官員都被紀律和法律嚴厲追責,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才能獲得保障。(作者:樊大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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