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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體制應如何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15-04-18 08:36:59  


 
  集中投資應處理好十大關係

  文章指出,目前,我們的任務是如何克服地方分散投資的利益衝動,選擇一個符合國家和民族長期利益的投資體制和投資模式。但即使我們選擇了中央建立集中投資機構的模式,這只是第一步。剩下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其中最主要的有兩個問題。

  第一是關於籌建中央投資機構的形式問題。基本上存在兩個選項,即或是直屬國務院的事業單位,與現存的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相同,但這需要解決事業編制,行政費用需要財政撥款,不能完全按照市場規律經營,顯然這是下策;另一個形式是上策,即新建一個央企,一切按照市場規律辦事,既可解決薪酬福利待遇問題,也可解決人才流失問題,還可解決正常的運營費用問題,甚至還可在地方建立法人分支機構,協調跟地方的關係,重要的是,可騰出大量事業編制,兌現不增加財政供養人員的承諾,可謂一舉多得。

  第二是關於建立中央投資機構以後需要處理的一些難題。在統籌層次十分低下的條件下實行中央集中投資體制,顯然是一個“外生”的辦法,而不是“內生”的。就是說,在目前沒有實現省級統籌的情況,甚至在沒有實現全國統籌的情況下,實行中央投資的體制等於動了縣市地方的“奶酪”。儘管如此,我們也要堅持中央集中投資的基本原則,建立一個符合長期社會利益和經濟發展的社會保險制度,使之成為國家治理體系的正能量。概括起來,可以歸納為處理好十大關係。

  一是處理好中央事權和地方財權的關係。基金的保管權在地方,決策權卻在中央,“夾”在中間的省級政府向中央政府負責,幾級政府之間必然存在利益博弈,增加制度運轉的交易費用;二是處理好中央投資與地方存款的關係。資金上解必將對地方存款有一定影響,其中對12個省份有一定影響,尤其對欠發達地區的影響稍大一些,對發達省份的影響要小一些;三是處理好資金上解與銀行系統的關係。中央集中投資對大型國有銀行的影響是很有限的,但對一些股份制商業銀行會產生一定影響。例如,在某些分行社保基金已達到存款額的5%,某些支行已超過10%,個別的甚至超過15%;四是處理好集中投資與地方經濟增長的關係。在理論上講,廣義貨幣供應量(M2)對經濟增長的影響較明顯,但可採取分期分批逐步上解或轉存的辦法,稀釋和分散這些影響,盡量把對地方經濟增長的負面影響降到最小程度;五是處理好投資收益和參保人權益的關係。投資收益按照什麼規則分配是一個問題,比如在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之間如何分配?處理不好容易誘發群體性事件;六是處理好多元化投資體制與現行投資政策的關係。採取中央集中投資的體制改革,應立法先行,盡快制定《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條例》,否則一些與現行政策相衝突的問題沒有解決的根據;七是處理好市場化投資與新建機構定位的關係。《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條例》之後,應盡快制訂《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理事會條例》,以理順投資機構若干法律關係,制定投資規範和準則等,為新建機構的功能定位做出規定;八是處理好投資體制和養老保險制度的諸多關係。收益率為負值或大幅滑坡時,如何處理好中央投資機構和參保人、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的關係,這非常重要,即是否有必要建立擔保或補償機制?如何建立?九是處理好新建投資機構與制度轉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向名義賬戶制轉型已是大勢所趨,在融資方式為現收現付的情況下,需建立投資年報制度、資產和未來債務的動態測算制度等,處理好投資機構與制度運行的關係;十是處理好中央投資機構與地方委托人的關係。地方各省上解資金進行委托投資,這是典型的委托代理關係,應對地方“委托人”制定一些基本規範,各省實行一致的委托人制度,中央投資機構與委托人的關係也應制定一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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