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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應提高財政赤字率 | |
http://www.CRNTT.com 2016-01-22 08:00:51 |
三 文章指出,個人所得稅在未來稅收收入中將扮演重要的角色。個稅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可以讓個稅更加公平。2016年個稅改革需要加快腳步。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和稿酬所得均屬於勞動所得。實現這三類所得的小綜合,顯然是一個選擇項。但是,三類所得畢竟不一樣。合併之後稅負的變化是否能夠為個人所接受,不能不費思量。改革的社會反應不能不加以考慮。 勞務報酬所得稅率最低的是20%。勞務報酬所得對畸高收入加征個稅,這意味著勞務報酬所得實際上適用的是20%、30%和40%的稅率。收入來源單一者與多元化者的稅負肯定不同,如何讓稅負更加合理,需要在改革中有相應的方案。稿酬所得本適用14%的優惠稅率(20%稅率減征30%),要與勞務報酬所得、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統一稅率就不見得合理。比如,作家寫一本書可能要耗費很長的時間,不考慮長時間段的創作,適用統一的稅率,顯然是不合適的。更值得注意的是,作家本有更多機會發聲。不太合理的制度設計可能會導致個稅改革方案的社會接受度不高,從而影響改革的進行。 個稅改革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部分綜合制)改革後,就需要考慮實行專項扣除,以真正反映個人取得收入所耗費的成本費用。稅務部門對相關信息的獲得和處理都需要耗費時間。真正有效的個人自行納稅申報,也需要更加人性化的制度安排,讓申報的遵從成本進一步下降,從而讓個稅改革可以更有效地推進。個稅改革與其他稅制改革不同,和個人利益關係較為密切。增稅或減稅的社會反應會更加強烈。直接稅改革應有不同於間接稅的思維,要特別考慮社會對稅制的接受程度。唯有如此,個稅改革的震蕩效應才可能減少。 房地產稅制改革更是直接稅改革中的難中之難。2016年的工作重點應該在為房地產稅改革打基礎上。房地產稅改革的複雜程度遠遠超過個稅。個人自住房的房地產稅很難轉嫁,且不會產生現金流。“營改增”之後地方缺少主體稅種不是房地產稅應該開征的充分理由。“營改增”雖是減稅,但試點之後營業稅只是轉換成增值稅在徵收,再額外開征房地產稅,個人和家庭稅負問題不能不考慮。如果個人收入不足以支付相應的房地產稅支出,那麼改革勢必遭遇各種挑戰。房地產稅制改革方案必須經過充分的討論。各種問題或可以在討論中逐步消化,或在討論中找到合適的解決方案。 四 文章強調,稅制改革需要樹立法治思維。人大授權立法的退出已經進入倒計時階段。只有人大立法,才可能有新的稅種誕生。老稅種中除營業稅隨著“營改增”的完成將消失之外,有的稅種需要簡並,保留下來的應努力創造條件將這些“條例”或“暫行條例”改成“法”。稅制改革的法治思維不是就此了事,而是讓稅收制度更具有確定性與穩定性,符合法治國家建設的精神,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運行的基本規律。 稅收法治化建設已在加快,所有稅種完成立法程序,也不代表稅收法治化進程的結束。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車船稅法,仍有進一步完善餘地。這裡,要特別注意具體稅收征管的相關規定。例如企業所得稅法中行政部門的自由裁量權規定仍然不少。自由裁量權雖然可以增強稅法的靈活性和適用性,但是稅法的獨立性就會顯得不足。“暫行條例”或“條例”中的類似規定就更多了。例如,契稅的稅率選擇甚至與地方政府對普通住房條件的規定有關,更是充滿了不確定性。 從國家治理的現代化目標來看,中國稅制更需要重構,公共政策推行的思維不可或缺。重構不會一日完成。稅制改革即使是根本性的,新稅制往往也需要延續舊稅制的一些特點。即使1994年的稅制改革也是如此。從國家治理的現代化目標來看,直接稅的比重在未來肯定要進一步提高,雖然這需要一個過程。目標明確不等於目標明天就會實現。直接稅征管條件與間接稅有天壤之別,所涉征管之難不可小覷。社會輿論對直接稅征管更有直接影響。稅制改革方案的設計與推廣,更應該按照公共政策推行的規律辦事,在堅持方案設計的專業性的同時,充分考慮社會的可接受程度,穩步進行。改革方案必須經過專業的充分論證,並履行必要的立法程序,才可能減少不必要的失誤。市場短期波動就需要相應調整稅制的做法應盡可能避免,稅制改革方案的選擇本來就要考慮市場和社會的各種可能反應,這樣做可以在源頭上解決稅制改革方案的推行之難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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