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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大陸對太平島要提前有所預判 | |
http://www.CRNTT.com 2017-01-25 00:03:17 |
“太平島”中國漁民都稱呼之為“黃山馬峙”,日本在侵華期間曾長期佔領此島,並在島上進行磷礦開採,後來還曾在島上駐紮過陸戰隊、氣象情報隊、通信派遣隊、偵察機部隊,後來又建立潛艇基地作為日本侵略東南亞的軍事基地。日本投降後,時任國民黨海軍海防第二艦隊司令的林遵率“太平”、“中業”兩艦接收南沙群島,將南沙主島以所乘軍艦艦名改為“太平島”,並在島上樹立刻有“太平島”字樣的紀念碑。隨後接收人員又到中業島、西月島、南威島,分別在島上舉行接收儀式,並立碑為證。從1956年開始,台灣方面一直派駐軍駐守太平島。 從“太平島”的歷史來看,不論從哪個方面,都符合國際法上“島嶼”的條件。菲律賓最初並沒有將“太平島”放在請求仲裁之例,後期才將其放入仲裁請求之中。這樣做的目的,就是借台灣與大陸之間的矛盾,有意將“太平島”特別提出。將太平島特別提出,體現了美日所操持的所謂仲裁法庭的故意及陰險,“太平島”現為台灣實質控制,但又不將台灣列入到被申請方,這樣台灣就喪失了抗辯的機會,又強迫你接受這個裁決。這是故意謀劃很深的仲裁程式上的技巧。美、日及菲律賓就是想利用台海兩岸目前的嫌隙, 一方面可以挑唆兩岸之間的矛盾,還可以達到將所有南沙“低潮高地”全部“岩礁化”的目的。 如若“太平島”等屬於“低潮高地(島嶼)”,則它們可以擁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特別是美濟礁、渚碧礁、南薰礁、東門礁等“低潮高地”全部處於這些島嶼的200海浬內。另外按照《公約》第7條第4款、第13條第1款的規定,這些“低潮高地”在三種情況下可作為領海基點,這時“低潮高地”實際上成了國家領土或被包括在內水之內而處於國家主權支配之下。即使這些“低潮高地”不是可以用作領海基點的低潮高地,按照《公約》第56、60、80條等條款,在專屬經濟區內,沿海國建造並授權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島嶼等設施和結構,屬於專屬權利並享有專屬管轄權。 “太平島”為南沙群島中最大的天然島嶼。如若“太平島”都不是“島嶼”而是“岩礁”,那麼“太平島”就只有12海浬領海,領海周邊海域則屬於他國專屬經濟區,這樣再認定美濟礁、渚碧礁、南薰礁、東門礁等的地理位置,是處於“太平島”等中國屬島的12海浬以外,那麼這此“礁”就處於“他國專屬經濟區之內”。這樣間接地認定中國“人工造島”為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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