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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前途與統一模式路徑

http://www.CRNTT.com   2018-04-19 00:14:12  


 
  就財政政策而言,“帝國是各邦的包伙人”(俾斯麥語)。帝國國庫收入來源為關稅、幾種消費稅和帝國郵局的純收益,不夠的部分則由各邦按疆土大小來分擔。但在帝國建立之初,各邦共享法國支付給德意志帝國的40億馬克戰爭賠款,普遍感到滿意。這40億馬克中有14億用於帝國集體開支,搞基本建設和設立多種基金,其餘26億則按參加對法戰爭的軍事貢獻而分給各邦。此外,按照1879年的關稅稅率法,各邦可獲得一部分帝國關稅的稅金。從1883年到1918年,這些分給各邦的關稅稅金甚至大於各邦所應交納的財政預算分攤額,以至它們只需從帝國國庫領取馬克。除消費稅和交通稅由帝國自己保留,各邦均可收取收益稅(徵收地產、房屋、工商業和資本利息的稅款)、個人所得稅和遺產稅,北德和中德諸邦實行了普遍的或分等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而巴伐利亞等邦則以收益稅為稅制的基礎。從帝國成立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各大邦的國庫收入都有了成倍的增加,如巴伐利亞、符騰堡和黑森三邦,工業化程度較高的薩克森和巴登國庫收入則增加了3倍⑤。

  (四)俾斯麥所引發的隨想

  眾所周知,和平統一最符合中華民族的整體利益。在中國的現實條件下,走和平統一的路線,以“一國兩制”為基礎,給予台灣較高的地位、較大的權益、較多的優惠,來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的實現,同樣是可行的。統一後的國家能夠許諾給台灣的東西也許並不會比巴伐利亞等邦國從俾斯麥那裡得到的少。首先台灣可以作為一個單獨的經濟體存在,同時作為一個單獨的政治實體繼續實行自己的政治制度,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務,完全是高度自治。其次,台灣可以保留自己的軍隊,實際享有軍事主權,中央政府不向台灣派遣駐軍,台灣實際上只需要在形式上設防。可以設想,統一後的台灣不再需要防備大陸,只需要防衛外敵入侵,而解放軍的海空力量足以承擔台灣島的外防,故解放軍不需要在島內駐防。複次,台灣可以保留自己的司法、警察、海關、郵電等重要機關和機構,它們自成體系,獨立運作,不受制約。再者,台灣無須向中央交納各類稅金,不會增加經濟負擔。最後,台灣與外界的交往仍可正常進行,非主權性的功能性駐外機構仍可保留。從經濟上看,台灣將得到的優惠遠非巴伐利亞等所能比擬,而且台灣在大陸的市場也更為樂觀。從政治上看,台灣自治與巴伐利亞等保留邦國地位在本質上並無多大區別,都不是整個民族國家的代表和國家主權的掌握者,不同之處也許只是台灣將有自己的行政長官,巴伐利亞保留了它原有的國王,而國王是舊時代的產物。當然,台灣的政治地位可以參照俾斯麥處理巴伐利亞問題的辦法加以調整、提高,如規定台灣為大特區,其行政長官可兼任副總理;台灣在全國立法和行政機構中可擁有較多席位和高階官職。

  在與主權相關的問題上,主要是對外關係上,也有可以商討的迴旋餘地。例如,在實現祖國完全統一後,台灣除保留在外國的非政府性機構外、代表處(外館),可在一些中國駐外使館設台灣處,由台灣人負責處理涉台事務,也可以由台灣人擔任特定的中國駐外使館的各級官員。又如,在台灣無權享有席位的國際組織或機構中,中國代表團可有一定比例的台灣代表、台灣人甚至可以做團長、副團長或代表、副代表等。這樣一來,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主權共享”便得到了體現,“國際空間”更有增無減,要比台灣苦苦支撐駐外機構好得多。再如,統一以後,除在台灣派駐中央政府外交部特派員一類的代表外,還可考慮由台灣人擔任中國外交部的部分職務,並加強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的基本作用。此外,在台灣同意按“一個中國”原則和“一國兩制”架構實現統一的前提下,也可以考慮設立一定時間的過渡期,來逐步處理台灣駐外機構的“關、停、併、轉”,以利於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的平穩和操作程序的便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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