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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非和統等方式需考慮九個法律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18-09-05 00:24:05  


 
  五、如何在國家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的過程中依法保障台灣平民和在台外國人合法利益?

  《反分裂國家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了國家在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過程中保障台灣平民和在台外國人合法權益,這既表明了國家在反分裂國家鬥爭中明確堅持人道主義原則、將非和平條件下台灣方面武裝人員和平民區分開來、將少數“台獨”分裂分子和絕大多數台灣普通民眾區分開來的基本立場,也表明了國家在特定情況下對台灣地區人權保障的重視與關注。

  近年來,隨著非國際性武裝衝突(內戰)成為常態,國際人道法的適用範圍也隨之從國際性武裝衝突擴展到非國際性武裝衝突,這就要求世界各國在包括內戰在內的各類武裝衝突中,均遵循國際人道法的要求,充分保障衝突中平民的基本人權。⑤同時,與外部勢力干涉台灣問題的理據分析來看,能否在戰時保障好台灣平民和在台外國人的合法權益,亦構成我反對外部勢力干涉活動的重要事實依據。因此,能否通過一系列有效措施貫徹實施好《反分裂國家法》第九條的權利保障條款,對於我們在採取非和平方式解決台灣問題過程中進一步爭取台灣民心,減少實現國家統一之後治理台灣地區的障礙,獲取更多國際社會支持,懾止外部勢力以“人道主義”為由對我相關行動展開的非法干涉活動均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然而,在貫徹落實《反分裂國家法》第九條規定的過程中,仍有若干法律問題有待解決。如在緊急狀態下如何界定台灣平民和在台外國人“合法權益”的規範內涵?哪些國際人道法中的人道主義規則可適用於內戰條件下的台海衝突?如何在特定情況下區分“武裝人員”與“台灣平民”?上述問題都有待學者從憲法學、國際法學等學科的基本理論出發作出回應。

  六、國家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後,對台治理應採取何種治理戰略,如何處理台灣地區原有政治架構?

  歷史上各國在解決國家統一問題之後,都會遇到諸如統一區域的治理結構問題、各區域的融合問題、部分區域的國家認同問題、統一區域的再分離思潮問題等。⑥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從戰略高度考慮國家統一之後建構統一區域的治理結構問題。“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國家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反分裂國家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這一規定完成了對這一對台基本方針的規範確認。然而,僅以文義解釋而言,這一條款顯然無法涵蓋“國家以非和平方式實現統一後”台灣地區的治理結構問題。

  那麼,國家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決台灣問題後,在台灣地區的治理過程中是否還應繼續採用“一國兩制”的治理戰略?若不採取傳統的“一國兩制”戰略,那麼是否應在台灣地區實行與大陸其他省份相同的治理模式?在採取非和平方式解決台灣問題之後,是否應因採取非和平方式解決台灣問題而全盤改變台灣地區施行數十年的政治架構?若仍採取與大陸相對區別的治理策略,仍貫徹“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那麼台灣當局當前施行的所謂“修正的雙首長制”、“五院體制”、“地方自治制度”等制度安排是否還應予以保留,亦或是修正後予以保留?若採取與大陸相同的治理策略,那麼如何在法律層面實現對台灣地區原有政治體制的全面改造?是否應結合對台灣地區原有政治體制的調整,制定一部用於治理台灣地區的基本法律?這些問題都需要我們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結合既有國家整合過程中的治理經驗與台灣地區的政治實踐,形成一套系統性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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