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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構建防範、管控與懲治台獨的法網

http://www.CRNTT.com   2021-03-28 00:06:44  


 
  《反分裂國家法》,在功能上要做到,所涉及的一系列“可能引發”和“現實發生”台獨分裂活動,均應當納入調整和調控的範疇。比如說防範和管控文化台獨,管控和干預台獨課綱的制定的出台,比如說干預和管控勾結境外國外敵對勢力、大肆軍購、以武拒統。

  (五)《反分裂國家法》與《國家統一法》

  國家尚未統一,制定《國家統一法》應在情理之中。實現國家統一,必須要遏制國家分裂的永久化,在《反分裂國家法》已經確立的情況下,如何解決好既有的《反分裂國家法》和新制定《國家統一法》的關係是立法工作應當考慮的。

  要充分估計《國家統一法》的立法難度,《國家統一法》的制定一定會涉及國家統一的目標,甚至時間表;實現國家統一的方法手段;兩岸政治關係及政治談判的底線原則;國家統一後的政治法律安排。可以預估,《國家統一法》的立法難度較高、條件較苛。特別是這一立法的內外部條件:取決於兩岸關係的現狀、分裂和反分裂鬥爭的進程,特別是台灣政治生態的變化,包括台灣當局分裂活動受到抑制和管控,抑或分裂活動失控;抑或台海局勢因國際勢力介入而發生重大事變。所有這一切,都是變量,都會影響《國家統一法》的立法活動的進程。

  筆者認為,比較現實的選擇是:當前,反分裂仍然是實現國家統一的著力點,加快修訂《反分裂國家法》,促進《反分裂國家法》的充分實施,並發揮其應有作用,再根據反分裂國家法的實施情況、兩岸情勢、國際因素,同時將《國家統一法》列入立法規劃、俟時機條件成熟後出台。

  四、《反分裂國家法》的充分實施,是實現國家統一的基本法律條件

  (一)《反分裂國家法》是防範、管控、懲治台獨分裂國家的專門法、特別法

  從法律體系角度分析,反對分裂國家、促進國家和平統一的法律,由專門法(或稱特別法)、相關法和配套法構成。顯而易見,《反分裂國家法》是反對台獨分裂的專門法、特別法。法律的生命和權威,在於法律的充分實施。從一定意義上說,當反分裂的舉措沒有依法確立,沒有依法實施的情況下,不存在《反分裂國家法》的充分實施。不能想象,完成國家統一大業,如此重大的政治法律行為,在一項專門性法律未充分實施情況下,大陸採取非和平方式,在法律和道義上都是有風險的,即便軍事上成功,也會為日後的台灣社會治理留下巨大的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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