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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問題法律化的趨勢及其應對 | |
http://www.CRNTT.com 2021-10-20 00:03:35 |
在操弄和推進台灣問題法律化的所有國家中,美國是最早、最積極、最主動的國家。一方面,美國是將台灣問題法律化最早的國家,在中美正式建交之後不久,美國就出台了《與台灣關係法》,率先通過國內法來為自身“拓展”在台灣問題上的可操作空間;另一方面,以《與台灣關係法》為肇始,美國在通過國內法“操作”台灣議題上就一直沒有停止過。在通過法律“關注”和“介入”台灣問題方面,美國是最積極的,也是想法和行動最多的。在這方面,美國既有已經通過的生效的法律(Act),也有大量的還在正在考慮和起草程序中的法案(Bill),而就這些法案而言,大部分可能最後並不會被制定並通過成為正式有效的法律,但是,由於會產生一定的“纍積”效果和引發相應關注,這些法案也會對美國的未來行為產生一定的影響。 而從司法實踐與立法實踐的互動來看,則可能有兩種不同的“模式”:一種模式是美國式的,即立法實踐會對司法實踐產生一定影響;一種則是加拿大式的,即司法實踐在先,立法實踐在後,司法實踐對立法實踐似乎產生了“先導性”影響。 從美國模式來看,美國首先是通過制定國內法即《與台灣關係法》來將台灣問題法律化的。但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相關國內立法卻並沒有對其司法實踐產生明顯影響。無論是在1985年的“李訴中國航空公司案”還是在1992年的“大西洋互惠保險公司案”中,⑥美國法院都認為,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分;由於中國是《華沙條約》的締約國,台灣作為中國的一部分,《華沙條約》當然也適用於台灣地區。換言之,在此期間,儘管美國國會通過了《與台灣關係法》,為台灣提供了一定的“國際空間”,美國國內法院依然與美國國務院的立場保持著“一致性”,踐行著“一個中國”原則。 然而,隨著台灣方面從上個世紀九十年代開始在國際舞台謀求其“國際空間”,美國國內法院在“一個中國”問題上的認知有了明顯轉變。當然,美國國內法院立場的轉變,主要“根源”還是在美國國內,尤其是“穆考斯基修正案”通過的這一重要背景。 1993年7月,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一致通過參議員穆考斯基提出的“對1979年《與台灣關係法》修正案”。1994年4月,參眾兩院分別通過該法案,並由克林頓在4月30日簽署,正式成為法律。該法明確規定:《與台灣關係法》第三條“優於政府的政策聲明,包括公報、規定和指令及基於上述的政策”。自此之後,美國法院在涉台司法實踐開始全面適用《與台灣關係法》,在具體案例中將台灣稱為“中華民國”,台灣當局則被稱為“台灣政府”。⑦不僅如此,美國法院甚至推翻了此前在“李訴中國航空公司案”和“大西洋互惠保險公司案”中所確定的法理,認為儘管中國是《華沙條約》的當事國,台灣卻不受此公約的約束。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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