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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台灣政策法案影響與對應

http://www.CRNTT.com   2022-12-15 00:04:40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通過“玉音放送”發表《終戰詔書》,“飭令帝國政府通告美、英、中、蘇四國,願接受《波茨坦公告》”。同日,中、美、蘇、英四國同時在各自首都發表《四國公告》,接受日本無條件投降。同年9月2日,《日本無條件投降書》昭告世界,投降書載明“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終戰詔書》《日本無條件投降書》與《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四國公告》在中、美、英、蘇、日之間構成了一項實質性的國際條約,美國應承擔條約義務,尊重“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事實。《台灣政策法案》存在諸多不尊重“台灣是中國領土”這一基本事實的條文,屬於違反條約義務的國際不法行為。

  (三)違反“不干涉內政”國際法基本原則

  “不干涉內政”原則被視為國際法的基石。1970年《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明文規定各國負有依照《聯合國憲章》不干涉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事件之義務。“台灣是中國領土,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政”已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聯合國2758號決議》等國際法律文件所確認,《台灣政策法案》諸如“台灣安全援助倡議”、“支持台灣加入適宜參加的國際組織”等規則設計是美國單方面介入我國內政的表現,嚴重違反“不干涉內政”國際法基本原則。

  (四)違反中國的憲法性法律

  既然台灣是中國領土,台灣問題是中國內政,那麼與台灣相關之問題應適用中國法律。中國《憲法》序言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反分裂國家法》第2條規定:“世界上衹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反分裂國家法》第3條規定:“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按照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中美在各自主權範圍內享有對內最高權,《台灣政策法案》違背前述中國憲法性法律的精神,其中與中國法律相抵觸的內容是無效的。

  三、《台灣政策法案》的影響

  鑒於法案的主要起草和提案人在國會擁有較大威望, 法案的內容也在向溫和的方向調整,白宮、美媒雖然不贊同但反對並不強烈,在參眾兩院議員習慣性反華的氛圍下,法案明年第一季度在國會通過的概率較大,不過極有可能是經白宮和國會兩院磋商修改後的版本,措辭上會有所調整。白宮會努力降低該法的激烈措辭,但大概率拜登不會行使總統對國會立法的否決權。如果法案生效成法,將造成惡劣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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