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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日核污染水排海行動法律責任分析 | |
http://www.CRNTT.com 2023-12-24 00:02:46 |
三、日本行為已經對海洋和人類造成了實際損失,應當立刻停止侵害 日本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根據該公約第194條,日本有義務“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其所轄的福島核污染水不致使其他國家及其環境遭受污染損害,確保其福島核事故造成的污染不至於擴大到其自身的主權海域或管轄海域之外。根據第195條,日本有義務在採取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福島核污染時,不直接或間接地將污染損害或損害的危險轉移到其他區域,或將一種形式的污染轉變成另一種形式的污染;根據第207條,日本有義務“在最大可能範圍內”,在海洋環境中“儘量”地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等。 然而,福島核事故發生以來,日本政府和東電公司在治理核污染水方面並未投入太多資源,也沒有真正想下大力氣從根本上解除環境安全威脅,而是在事故最初就預定了排海方法。由於自始至終將核污染水排入海洋作為“最優先”選項。實際上,東電公司在十年的時間裡,都是在為怎樣“排海”(而不是竭盡全力地消除核污染)而努力,幾乎沒有認真考慮和論證過其他更徹底和安全的處置方案。〔15〕總結日本處理核事故的方式和過程,可以發現,日本根本沒有盡到“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和“在最大可能範圍內”不將污染轉移、轉變或擴大到別國或公海區域的義務。 為了掩蓋自身的投機冒險,日本不但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這類具有明確的條款義務的規定視而不見,還將核污染水與民用核電站的核廢水排放問題混為一談,在輿論上不惜拉上中國“墊背”。2021年4月日本對外發佈核污染水排海決定不久,日本駐華大使館網站發佈《處理水相關Q&A》以對外解釋其排海計劃。其中,日本一方面用“並無公約等對此類海洋排放需要取得他國事先理解的義務加以規定”這一句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項下的義務視而不見,另一方面聲稱“東電福島第一核電站ALPS處理水的海洋排放相關年排放量是低於事故發生前設定的22萬億貝克勒爾的管理目標值的。該數值為中國寧德核電站2018年實際排放量(約98萬億貝克勒爾)的約五分之一”。〔16〕此等刻意修飾的措辭之間,仿佛中國的民用核電站污染比日本福島核污染水還嚴重似的。事實情況是,日本實際排放的核污染水總量早就已經達到了幾千萬億貝克勒爾放射性總量。早在至20ll年4月6日,東電公司報告坑道裂縫初步得到封堵時,在未向國際社會通報、徵求意見,亦未取得任何鄰國同意的情況下,其核電廠在短短五天時間內已經擅自向海洋排放了巨量的核污染水,釋放的放射性物質總量高達4700萬億貝克勒爾,碘l3l超標750萬倍,銫l37超標l30萬倍,活度濃度相當於日本國家標準年排放量的2萬倍,超過了溫茨凱爾核事故和三哩島核事故向環境釋放的放射性物質總量。〔17〕而20ll年4月l0日,核電廠又向海洋直接排放了約l.4萬噸核污染水,報導的放射性物質總量(碘l3l和銫l37)為l500億貝克勒爾,直到周邊國家發現並制止後才暫時停止。〔18〕 上述衹是日本媒體公開的部分數字,證明日本已經在幾天內向海洋悄悄排放了相當於民用核電站上百年放射性排放總量的核污染水,對於民用核電站廢水中根本不存在的、未作統計的核污染元素,更難以統計和比較。根據日本國立日本原子力研究開發機構研究員天野光、日本京都大學核反應堆實驗所助教小出裕章、英國資深的核環境專家肖恩·伯尼和蘇州大學放射醫學與防護學院教授王殳凹等專家的說法,一般核電站排出的廢水主要含氚,但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後核燃料熔毀,產生了核燃料殘渣,燃料殘渣中含有1000多種核素,地下水及雨水與這上千種核素接觸後才形成了核污染水,這與一般核電站的廢水是根本不同的。其中銫137的放射性能量遠遠大於氚,碳14比氚和銫137更危險。此外,還有碲、鎿237等元素,東電完全沒有提到或者檢測。核燃料殘渣中實際存在著數十公斤碲,碲的毒性與氰化鉀不相上下。鎿237的半衰期是217萬年,它的放射性雖然很低,但毒性非常高,這些都是非常危險的元素。〔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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