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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歐洲金融安全挑戰與打擊金融犯罪

http://www.CRNTT.com   2024-02-16 00:06:37  


 
                      三、歐洲反洗錢公約與金融立法制度分析

  (一)歐洲反洗錢法律文獻與歐洲跨國犯罪

  控制和追查國際恐怖組織、跨國有組織犯罪集團的最有效方法就是從洗錢環節進行調查。②當今歐洲面臨的跨國有組織犯罪、非法移民等一系列非傳統安全問題,都亟需歐盟官方拿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來解決這些問題,因此,從金融安全領域的反洗錢措施入手,必然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核心。

  對當代國際法意義上的洗錢行為進行定義的,以及反洗錢政策依據的標準,幾乎都建立在1990年金融特別行動工作組FAFT的40項建議的基礎之上,或直接以“FAFT建議”為依據。1991年歐盟理事會通過《關於防止以洗錢為目的利用金融系統的理事會第91/308/EEC號指令》(即《歐盟反洗錢指令》),在此基礎上,歐洲理事會又於1993年通過了至今尚有重要影響力的《關於清洗、搜查、扣押和沒收犯罪收益的公約》(即《歐洲反洗錢公約》,又稱《斯特拉斯堡公約》)。

  當今國際社會洗錢活動的重要特徵之一就是“化整為零”,名目繁多的金融工具和服務項目則為化整為零的洗錢方法提供了有效的掩飾途徑,從而將巨額犯罪收益先拆分為小筆銀行存款或債權形式,利用各國銀行監管規則中的起點金額進行多次轉移和清洗,已成為跨國洗錢主要手段。③洗錢活動的另一隱秘手段是借助各國、各地區的招商引資,通過外來直接投資的方式進行犯罪資金的漂白。國際社會已將工作重點從以往的控制販毒走私等洗錢犯罪活動轉移到全球金融系統控制恐怖分子的資產和資金。④作為下游犯罪的洗錢犯罪,可能的上游犯罪越是輻射面廣,則控制和沒收犯罪收益的能力越是強大,越能夠為落實反洗錢刑事政策創造更好條件。

  1991年6月歐盟理事會《關於防止利用金融系統洗錢的指令》肯定了沒收財產這一刑罰方式的存在意義,認為通過沒收作為反洗錢措施是打擊對歐盟成員國社會構成特殊威脅的犯罪活動的有效方法之一。1990年法國國會制定《金融機構參與反販毒資金清洗法》,1993年德國制定《反洗錢法》,1994年英國《1993年反洗錢法令》生效,1997年瑞士制定《聯邦預防金融機構洗錢法》,同年芬蘭制定《洗錢預防和偵查法》。英國對洗錢犯罪的定罪較少,雖設有嚴密反洗錢司法體系,專門設立了“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庭”,但實際執行判罰中主要以罰金形式。德國、比利時、瑞士等國,也是以罰金、沒收為主要執行方式,名義上設定的監禁或有期徒刑則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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