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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構建反分裂國家法解釋機制的路徑

http://www.CRNTT.com   2024-04-24 00:05:23  


 
  《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列明國家為捍衛主權和領土完整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三種情形,表明了大陸方面的底線和立場。“台獨”分裂勢力的任何舉動都能在《反分裂國家法》的法律框架內尋得制裁依據,一旦“台獨”分裂勢力的分裂行為造成《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列明的三種後果,國家即可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以實現國家統一,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並且,在國家實現統一後,必會依照現有的法律規範體系,嚴懲“台獨”分裂勢力,肅清“台獨”分裂遺毒。國家通過立法的方式,主動應對“台獨”分裂勢力及其分裂活動,而不是被動地因應台海局勢變化而作出政策調整,其嚴肅性不言而喻。將“台獨”分裂勢力任何分裂國家的行為均納入《反分裂國家法》的規制範疇,通過法律的方式進一步聲明大陸方面爭取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但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的立場,是《反分裂國家法》的重大要義之一。

            二、建構《反分裂國家法》解釋機制的必要性

  就建構《反分裂國家法》解釋機制的必要性而言,其要點有三:

  第一,適應兩岸關係變化發展的社會需求。兩岸關係發展和變化的速度遠遠超過一般社會事務,因而現實與文本之間的緊張關係將會更快顯現。③誠如此言,《反分裂國家法》自2005年頒行以來,兩岸關係和反分裂國家鬥爭形勢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對《反分裂國家法》的實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者之間的緊張關係隨著兩岸關係的快速變化而愈加凸顯。對《反分裂國家法》的解釋,正是基於不改變法律文本的前提,對法律文本的文字加以解釋,使得《反分裂國家法》能夠適應兩岸關係變化發展的需要。

  第二,促使《反分裂國家法》在兩岸間和兩岸各自域內真正發揮規範具體行為的功能。從學理上說,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衹有經過解釋,才能成為具體行為的規範標準。④概括性和抽象性是制定法的一個基本特點,《反分裂國家法》天然地具備制定法的這一特性。《反分裂國家法》用確定的法律語言表達了“反分裂”、“護發展”和“促統一”的規範功能,但是,當出現具體的、個別的行為時,仍需要將《反分裂國家法》中抽象的、一般的規定轉化為具體的行為規範標準,以滿足指導具體行為的現實需要。這就要求對《反分裂國家法》的規定展開解釋工作,以達到約束兩岸民眾和公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各項行為的規範效果。

  第三,填補《反分裂國家法》在立法時無法避免的法律漏洞。受人的能力的限制,法律不可能完美無缺,總會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盡如人意之處。⑤儘管《反分裂國家法》的出台經歷了充分的討論和嚴格的立法程序,但還是不能避免被適用時出現文字模糊、表意寬泛等問題。為了既能夠保證《反分裂國家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又能夠及時彌補《反分裂國家法》在創制時所忽略的或不可能預見的自始漏洞與嗣後漏洞等法律漏洞,對《反分裂國家法》進行解釋是我們可以選擇的最佳方式。

  綜上,《反分裂國家法》作為一種成文的制度規範,無法避免成文法的固有缺陷,在其實施過程中,建構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解釋機制就成為提升《反分裂國家法》實施效果的必經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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