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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聯大第2758號決議的實踐研究

http://www.CRNTT.com   2024-06-29 00:02:09  


 
  如上可知,自第2758號決議通過後不久,聯合國秘書處就已經遵循該決議進行實踐工作。

  2.秘書處給人權高專辦人權理事會處處長辦公室的備忘錄

  在2010年的《聯合國司法年鑒》中,針對人權高專辦在有關某國(國家1)的國家人權報告中提及“中華民國(台灣)”這樣的用語,聯合國秘書處給人權高專辦人權理事會處處長辦公室發出了如下備忘錄:

  (1)我想提及你[日期]給本辦公室[名稱]的備忘錄,在該備忘錄中你就(國家1)在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機制下提交的一份國家報告徵求我們的意見。你指出,(國家1)在其報告的第45和76段中提到“由‘中華民國(台灣)’提供的援助和與之開展的活動”。你指出,(國家2)的代表強烈反對公布包含有此提法的國家報告,並認為秘書處公布該報告違反了大會1971年10月25日第2758(XXVI)號決議。(國家1)拒絕修改報告,你就此事徵求我們的意見。

  (2)1971年10月25日大會題為“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權利”的第2758(XXVI)號決議對聯合國中的“台灣”問題做出了規定。根據該決議,大會決定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其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

  (3)自該決議通過以來,聯合國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沒有單獨的地位,秘書處在行使其職責時嚴格遵守此決議。因此,自該決議通過以來,聯合國的既定做法是,在聯合國秘書處的文件中需要提及“台灣”時,使用“中國台灣省”一詞。

  (4)然而,聯合國在分發一個會員國的文件時,通常做法是按收到的文件進行復印,而不去改變該文件所使用的用語(terminology)。聯合國不能改變其內容,因為這等於干涉一個會員國的官方/國家立場。要求分發文件的會員國對文件的內容負有全部責任。

  (5)因此,我們同意你在備忘錄中表達的觀點,即人權高專辦無權改變(國家1)提交的國家報告的內容,儘管該報告所使用的用語與大會1971年10月25日第2758(XXVI)號決議不一致。其次,這是(國家1)根據人權理事會規定的普遍定期審議要求所提交的國家報告,因此,秘書處不能以該文件不屬於人權理事會的工作範圍為由,拒絕分發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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