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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石寶寶賠償要體現對違法者的懲罰

http://www.CRNTT.com   2008-12-31 15:58:37  


 
  “三聚氰胺門”從表面上看,是一次因缺陷産品所引發的大規模人身損害侵權糾紛,而究其實質,却包含了企業道德、政府公信、司法公正、社會公平等內容。要重建政府公信,恢復公衆對民族奶製品産業的消費信心,期待有關部門和責任企業能以真誠的心態來慎重面對善後賠償。 

  而如果要讓最終的賠償方案能够獲得受害方的認同,那就有必要從賠償方案的草擬開始,就積極地邀請受害方參與。“一次性現金賠償”既要照顧大規模集體賠償的操作簡便,也要體現賠償應具備的內在公平。法律意義上的賠償,應當是彌補損失和責任懲罰兼具———既體現對受害者的損害賠償,又體現對加害者的責任懲罰。若只有懲罰而無彌補,則賠償對于受害者而言無异于“二次受害”;若只有彌補而無懲罰,則賠償對于加害者而言無异于“縱容繼續加害”。賠償方案的目的必須指向爲了今後不再出現新的賠償事件,在制定方案的精神和原則上保證不了這一點,就不可能達到這個目的。 

  且不以國外的天價賠償爲例,單說國內以往的人身損害賠償個案,責任方的賠償範圍也不僅僅限于醫療費,更包括了因就醫和求償所引發的交通費、護理費、住宿費、誤工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在司法實踐中,精神賠償同樣越來越多的出現在侵權賠償中。對于“三聚氰胺門”的受害者而言,身體上的傷害很容易痊愈,但精神上的傷害却要誠意和希望去慰藉。 

  當然,有關企業和部門同時還將出資建立醫療賠償基金,患兒今後出現相關後遺症所發生的醫療費,可從該基金報銷。這一基金如能成功設立和運作,當能避免“一次性現金賠償”所帶來的諸多弊端。人身損害對于受害者的影響是長期的,對于一些受害者來說,治療同樣是長期的。賠償實則與損害相伴隨,賠償基金只是長期賠償的一種方式,這種方式本身幷不能改變賠償的性質與範圍。我們期待著一個完善的“結石寶寶”賠償方案早日出臺。(作者王琳爲海南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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