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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案二審的法律懸疑

http://www.CRNTT.com   2009-02-08 07:40:31  


三鹿事件被告人高俊傑、薛建忠、張彥軍、肖玉(從左至右)在法庭上受審 新華社發 丁立新攝
  中評社北京2月8日訊/廣東《珠江晚報》日前載文“王琳:三鹿案二審的法律懸疑”,文章指出,“三鹿問題奶粉”事件的刑事究責不能僅僅局限於產、銷環節,為什麼作為名牌產品的三鹿奶粉成了“有毒食品”?負有食品安全監管之責的官員瀆職失職恐怕也是必不可少的關鍵環節;“三鹿問題奶粉”事件波及之廣,影響之惡劣,損失之慘重,無一不在催促著司法機關加快對責任官員進行刑事追究的進度,在此意義上,田文華等一審落判也給司法留下了一串省略號。 全文如下:

  三鹿事件系列刑事案件已有一些進入二審程序。在一審中,原三鹿集團董事長田文華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石家莊市中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原三鹿高管王玉良、杭志奇、吳聚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8年和5年。而生產銷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張玉軍、張彥章等6人則被法院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成立,其中張玉軍一審被判處死刑,高俊傑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至於向原奶中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並銷售給三鹿集團的耿金平等人則被法院認定“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耿金平並因此罪名而被判處死刑。 

  事實上,田文華的無期徒刑早在她被檢方確定起訴的罪名就已注定。這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最高刑,正是無期。 

  顯然,耿金平等人就沒有田文華們這麼幸運,他們被公訴機關指控的,跟被審判機關認定的,是“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 張玉軍等人就更背了,他們背負的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說“”,而以這種原奶為原料生產的奶製品卻叫做“偽劣產品”。這樣的區別不能不引發民眾的質疑:難道作為“產品”的三鹿問題奶粉就不是“有毒食品”了——如果我們承認三聚氰胺是有毒的,如果我們承認這些含有三聚氰胺的問題奶粉在事實上導致了數以十萬計的病患兒童,我們還能說這種“產品”僅僅是“偽劣產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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