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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出台背後的故事:三種改變 | |
http://www.CRNTT.com 2009-03-01 07:36:31 |
實施於1995年的《食品衛生法》,雖堪稱成果卓著,但由於食品安全日益成為全球性問題,中國也逐漸暴露出食品標準不統一、對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不够、食品檢驗機構不規範等制度上的瑕疵。而隨著修訂起草工作的展開,風險評估、食品標準統一制定、食品的標簽管理等制度都將引入,這大大超越了“食品衛生”所代表的食品清潔範疇。 因此,到底是制定新的《食品安全法》還是修訂已有的《食品衛生法》?這一爭論三年未休。直到2007年12月,溫家寶總理簽署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一錘定音”,宣告法律將以新的名稱而不是《食品衛生法修訂案》進入立法程序。 而從國際立法趨勢看,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英國、俄羅斯、日本等國相繼制定出台的食品質量領域基本法也都是以《食品安全法》命名的。 最終,“站在成果的基礎上重建”取代了僅僅是對漏洞和不足的“修修補補”。法律名稱和法律規範範圍果斷改變的背後,是國家食品監管理念的提升。 向“痼疾”說“不” 立法節奏應急調整 “三鹿奶粉事件”於草案二審後曝光,食品安全危機致使群情沸騰,立法機關也迅速對這一重大事故進行了深入調研。“制定過程中的《食品安全法》如何回應?”媒體不斷在拷問、民間充滿了各種各樣的期待甚至是厚望,這部法律草案再次走上了“風口浪尖”。 這一背景下,2008年10月,《食品安全法》草案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進行三審。按照中國的立法程序慣例,進入三審的法律草案意見已相對統一,不會再做重大修改,而只會在小條款上做一些“微調”,並有望交付表決。 然而,《食品安全法》的三審稿堪稱“罕見”,草案又進行了八個方面的重要修改,其中六方面都被解讀為是針對三鹿奶粉事件而制定的。這次修改對法律文本的最終形成作用巨大,許多新增或強化的制度措施,被解讀成是對“三鹿奶粉事件”暴露出的制度“痼疾”所進行的徹底整治。 比如,食品添加劑“三聚氰胺”是奶粉事件的罪魁禍首。法律最終吸納了最先進的理念:“除非技術上確實有必要,否則不使用食品添加劑”,並用43條到46條四項條款對食品添加劑的使用進行了最為嚴格的監管,即實行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制度,沒有經過許可的,即使無害,也不可以作為添加劑來使用;申請許可首先要經過風險評估,被證明安全可靠方可使用,否則一律視為違法。對此最直接的理解是——維護食品質樸的本質。即使是面粉中的增白劑、熒光劑等,雖然對人體無害,也將難以再被普遍使用。 “三鹿奶粉事件”也暴露出實施了近十年的免檢制度的巨大漏洞,在國務院廢除食品免檢制度後,《食品安全法》也以立法形式正式“宣布”這一制度的終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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