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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特權擺明處,建立可執行的反貪制度

http://www.CRNTT.com   2009-03-13 10:04:56  


 
  舉兩個例子。針對公務員的反貪,香港是亞洲做得最有效的地方之一。從1993年春到現在,我在香港斷斷續續工作了三個階段。在英國殖民統治時期,香港有一個清楚的界線:公務員及公立大學教員中,有一種人享受特權,他們在雇傭條例上被界定為“海外雇員”,指以英國人為主的白人,延伸到所有的非中國人。在該條例上被界定為“本地雇員”的,主要指香港人,延伸到海外留學後來港的大陸人、台灣人,哪怕他們此前從未涉足過香港。海外雇員在住房、子女教育、年度探親假等方面,享有比“本地雇員”高很多的待遇。比如住房,“本地雇員”要升到非常資深的級別,才配享有海外雇員起點級別的待遇,相差7到9個台階。香港住房之貴全球罕見,僅此一項,就使白人享有工資之外的巨額津貼。孩子的教育津貼,也是如此。海外雇員的孩子們到西方上學能拿補貼,中國人就不配。他們每年可領一筆錢回西方老家探親訪友或度假,中國人也不配。簡言之,同工不同酬,福利差別巨大,基本上是以種族來劃分界線。直到目前,這套制度還有部分延續。

  港英殖民主義特權制度對大陸人最歧視,他們雖然被界定為“本地雇員”,但在居住權、就業、家人來港、贍養親屬費減稅等方面,又不能享受與本地人一樣的待遇。說到底,這套制度原是為維護統治階層的利益而設計。那些規定,本身就寫在紙面上,清清楚楚,是正式的特權。該特權制度起因於外來民族征服和統治了本土民族,這在倫理意義上是不可接受的(unjustifiable)。但在英國的法律傳統下,這種巨大的差別不是腐敗,屬於特權。如果不符合這些特權規定,即便你有官位,想鑽空子,也要受到處罰。

新加坡是把“特權有別於腐敗”的制度設計用到極端的例子。

  Forbes等報刊的資料顯示,2008年初,新加坡總理的年薪相當於205萬美元(金融危機後有相應縮減)。是最大的好幾個發達國家的政府首腦或國家元首的工資總和!美國總統40萬美元;英國首相37.5萬美元;德國31.8萬;法國34.6萬;日本24.85萬;它們五大國全加起來才160萬美元左右。無論按人口算,還是按GDP總量算,無論從絕對數字,還是相對比較來看,新加坡總理的薪資都是天文數字。部長的薪水也高得不得了,是總理的55%到60%,比其他大國的首腦高多了。這種天文數額的政府高官工資就是特權。但是,新加坡的界限很清楚,除了這份薪水之外,無論是誰給了禮物或其他東西,都要申報,超過限額要上交,否則會受到反貪法規的處置。

  這兩個例子告訴我們,在一個非理想的、實際的世界里,用明文規定的特權來換取官員的“守規矩”,是控制腐敗的一個比較有效的制度設計。控制特權比控制腐敗在技術上更容易一些,因為後者漫無邊際。而若是在一個理想的世界里,既無特權也無腐敗;遺憾的是那離我們還太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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