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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小年:陸克文和凱恩斯錯在哪裡?

http://www.CRNTT.com   2009-03-17 09:28:15  


 

  政府管市場,想管也管不住,因為監管當局沒有信息優勢,官員也不比金融家更聰明。陸克文總理主張政府控制金融衍生品帶來的系統風險,問題是如果機構投資者都搞不清金融產品所含的風險,為什麼要相信在研究力量、信息和經驗上都處於劣勢的監管者呢?為什麼相信他們能為投資者把好關呢?同樣令人懷疑的是監管者的激勵,麥道夫騙局早就有人舉報,美國證監會卻置若罔聞,直到金融危機爆發後才展開調查。加強監管固然不錯,是否首先要加強對監管者的監管? 

  這次金融危機的確暴露出市場的不完善之處,但解決的思路不是簡單的“面多加水,水多加面”,具體措施也不是想當然的“市場失靈靠政府”。金融創新過度,產品過於複雜,原因不在華爾街的貪婪,世上人誰不貪婪?華爾街的問題在於貪婪失去了恐懼的平衡,用經濟學的術語講,就是收益和風險的不對稱。金融機構高管和專業人士拿著別人的錢賭博,創新產品若成功了,獎金可達數億美元;如果賭博失敗,無非獎金少拿一些而已,損失由公司股東和投資者承擔。

  在陸克文總理眼中,與貪婪並列的另一罪惡是金融創新,創新產品增加了金融系統的風險。殊不知風險並非來自產品本身,探究金融創新的風險如同探究火的風險一樣愚蠢,正確的問題應該是 “這樣的產品為什麼會在市場上流行”,就像“火為什麼燒了房子”一樣。風險的根源是問題叢生的委托-代理關係,包括股東和管理層之間的委托-代理,投資者和評級機構之間的委托-代理,公眾和政府之間的委托-代理,以及委托-代理關係下的風險-收益失衡。陸克文總理鐘愛的監管充其量可以當作傷口上的綳帶,卻永遠代替不了刮骨療毒的治本手術。 

  實現收益和風險的對稱,根本之道是在微觀層面上重塑治理機制,而不是政府的宏觀管理,更不是限制高管的工資。在新的治理機制下,金融創新失敗時,高管個人應當承擔相當部分的損失。在這方面,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是,就金融企業特別是投資銀行的形態而言,合夥人制是否比公眾公司更為合適?高管和業務骨幹作為合夥制企業的主要股東,與企業共興衰,在這樣的框架下,是否能够更好地平衡金融創新的收益與風險? 

  在微觀重塑的過程中,政府當然要發揮作用,但它不可以越俎代庖,因為在改善治理機制的談判中,主體是股東和管理層,治理機制是兩者在自願基礎上的博弈結果。政府要關注市場中的變化,及時總結,及時立法,推廣執行。 

空洞的公平口號 

  像所有的政治家一樣,陸克文總理也高舉“公平”的大旗,指責“新自由主義者”主張“個人自我利益不受任何限制,市場決定的收入分配是自然的和天然公正的”。這又是一項莫須有的罪名,如前所述,自由主義經濟學家一向認為個人的活動必須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不受任何限制”的說法不知從何而來。筆者也不知道,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在什麼地方講過,“市場決定的收入分配是自然的天然公正的”。自由主義經濟學家倒是傾向於認為,市場決定的收入比政府決定的收入更加公正,因為前者以自願為基礎,而後者必須借助強制性手段。 

  即便人們認為市場決定的收入不够公平,也不需要政府來充當梁山好漢(或者大俠羅賓漢)。在民主國家裡,不同的利益集團可以遵循法律程序,通過立法改變分配格局,使收入分配更加“公平”——通常意味著更加有利於本集團。只要公民對法治仍有信心,陸克文總理的“替天行道”便是自作多情。陸先生拿公平說事,用意無非是吸引公眾眼球,多拉兩張選票罷了。對於極權國家而言,政府和公平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事情,菲律賓的馬科斯政府可曾實現過社會公平?在蘇哈托將軍的統治下,印尼百姓能否將社會公正的希望寄托在政府身上? 

  在陸克文總理的這篇文章中,處處流露出“舍我者其誰”的英雄氣概,陸先生將他的社會民主主義者提升到公眾之上,將政府的作用提升到市場之上,似乎只有依靠他們這些政府精英,才能解救深陷危機的大眾和經濟。 

  陸先生的信心來自於一個信仰:政府是與市場有著本質上的不同,是上帝派到人間和超越凡人的耶穌基督。具體而言,市場參與者是貪婪的和盲目的,政府官員卻是一心為公的和清醒的;市場上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政府卻擁有完美信息;市場參與者不能識別和控制風險,政府卻可以明察秋毫;市場會失效,政府卻永遠有效;市場是不完美的,政府卻是完美的;市場的智慧與能力是有限的,政府卻無所不知,無所不能。陸克文與凱恩斯的哲學源頭就在這裡,陸克文和凱恩斯的方法論錯誤也正在於此。 

  如果華盛頓(美國政府)和華爾街同樣會犯錯誤,如果政府官員和金融家同樣有著自己的利益追求,我們還能得到陸克文總理的結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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