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納稅人權利 即使虛置也是進步 | |
http://www.CRNTT.com 2009-12-03 10:36:18 |
“納稅人權利”是公眾向政府伸張某種權利時信手拈來、常掛在嘴上的概念,可到底納稅人有哪些具體的權利,一直缺乏明晰、法定的界定。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首次發布《關於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把散落在我國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相關規定“歸攏”,明確列舉了我國納稅人擁有的十四項權利與十項義務,如知情權、監督權、保密權等。(新華網12月2日) 富蘭克林有句名言,人的一生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一是納稅。你也許什麼都不是,但你肯定是一個納稅人,納稅涉及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對納稅人權利的明確自然引起極大關注,尤其是在一個缺乏納稅人權利傳統、納稅人權利仍顯孱弱的社會中。 回歸和尊重憲政常識,明確納稅人權利,公眾當然歡迎。但不少網民擔心,只說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但知什麼情、如何監督,都缺乏實質界定和操作安排。此外,稅務局只是一個負責收稅的事務性部門,而納稅人權利涉及整體的權力架構、政府與民眾的政治關係和對憲政制度的理解,這不是稅務部門一家就可以決定的。公眾擔心納稅人權利徒具觀賞價值,只是一種“納稅光榮”的宣傳。 這些憂慮有一定道理,但我認為,即使這些權利有虛置的可能,相對於過去納稅人權利的模糊、抽象和不確定,也是一種進步。 首先,明確納稅人權利,有利於強化“納稅人供養政府”這個基本憲政常識,通過納稅對官員進行“誰供養著你”、“權力來自何處”、“你應該尊重誰”的政治啟蒙。納稅是讓官員明白“權力來源”這個政治本原問題的最直觀最直接最能說清問題的方式。正因為此,為了讓官員明白誰養著自己,上海上世紀就選擇每個月由納稅人直接將工資交到官員手中,不過這個有意味的象徵形式並沒有堅持下來。 如今列出納稅人的權利清單,明確了公眾對自己納稅的一束權利,我認為這超越了那種“讓納稅人給官員發工資”的形式上的簡單象徵,更能對官員進行啟蒙和約束。雖然納稅人權利的觀念似乎婦孺皆知並不新鮮,但很多時候只是納稅人自以為是、一廂情願的認知,並沒有在法律層面成為共識。一些官員骨子里對納稅人毫無尊重,比如年初兩會上叫囂“我憑什麼要公開財產”、“老百姓為什麼不先公開”的那位。如果有納稅人權利的觀念,根本不會問這麼無知的問題。 明確了納稅人權利,納稅人以後就可以此為依據,向政府要權利。從形式上看,稅務總局派發的權利清單,有空殼之嫌——但權利從來都不是恩賜的,不是等著別人送給你的,而要納稅人積極去爭取。稅務總局發布的雖然只是一個框架,但納稅人可以通過不斷的維權和爭取往里面填內容,通過具體的案例把抽象的知情權變成具體的“知什麼情”,把模糊的監督權變成實質的監督,把紙面上的空洞規定激活為現實中可以觸摸的權利。 當初的《政務公開條例》也是一個很空洞的框架,正是公民積極、活躍的爭權意識,讓“政務公開”下的知情有了越來越多的具體內容,公民對“政府不公開吃喝財政”的起訴,輿論對財政預算保密的聲討,法律專家就政府收入不透明上書人大,這些積極舉動往權利空殼中填充了越來越多的具體權利。納稅人權利也是如此,有了依據和框架,就等著納稅人積極去激活和填充了。 談到權利,許多人都喜歡用與生俱來、天賦不可讓渡、神聖不可侵犯、不證自明這些修飾語,其實權利從來都超越不了一個社會的現實和歷史。權利的實現需要物質基礎,有些權利只有一個社會的物質發展到一定程度才能實現,比如義務教育;權利的實現少不了社會文明的進步和認知水平的提高,比如隱私和休息;權利更是公民在現實中通過協商、博弈、界定清楚並相互承認才能確證的一種東西,權利對應著義務,如果沒有相應的義務承擔者,權利形同虛設。納稅人權利在中國的真正確立,也不是一廂情願的抽象自負可以完成的,它需要在點滴進步和不斷博弈中積累。 稅務總局明文列舉了納稅人權利,這是權利實現里程中一個不小的進步,框架已經有了,往里面填充內容,需要立法者和納稅人的進一步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