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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運動的要害在於“主權在民” | |
http://www.CRNTT.com 2010-01-16 08:14:45 |
很明顯,香港泛民主派所要搞的“公投”,表面上看其標的是政制發展問題,但如果成功了,就必然會“乘勝追擊”,推動“公投立法”。實際上,餘若薇就聲稱法律沒有反對的就可以做。而既然按照英美法系中的“慣例法”原則,“公投”成功了就成了“慣例”,而必須要有法律來適應之;也既然“法律沒有反對的就可以做”,就應需要為“公投”立法,也就應有香港的“公民投票法”。倘此,就凸顯了“主權在民”,從而背離“香港基本法”對香港政制的“行政主導”設計。更嚴重的是,由於“主權在民”是適用於主權國家的理論,很容易就將香港特區偷渡為“主權國家”,甚至有野心家會提出“獨立自決公投”。因此,泛民主派提出的“公投”,是“項莊舞劍,意在沛公”。 在香港過渡期中,英國人曾經玩弄過“還政於民”的概念。在被北京頂了回去而不得逞。想不到在中國政府已經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之後,泛民主派竟又要透過“公民投票”的方式,再次要偷渡“還政於民”的概念。然而,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政府。這個“高度自治”並不等於是“完全自治”,是有一定限制的。特區的權力是由中央授予,並非自己就有。而“公民投票”就是“完全自治”,與中央授權實施高度自治分庭抗禮。因此,香港泛民主派的“公民投票”,不但是違反“香港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政制發展的“決定”,而且還頗有“主權在民”之意涵,從長遠來說,有可能會被一小撮野心家利用來作為進行分裂活動的政治和律工具。即使退一步來說,在得不到國際社會支持之下,他們不敢貿然輕舉妄動,但在“公投”形成“習慣”後,動輒就會以各種藉口推動“公投”,造成社會混亂,將社會分裂為兩大陣營,陷入政治動亂,影響經濟發展,必將貽害無窮,不利於香港保持長期穩定繁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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