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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與政治糾纏 兩岸法律障礙 | |
http://www.CRNTT.com 2010-01-21 00:29:35 |
莊仲希:兩岸各專業要多管道交流法律實務交流尤其重要 今天這個議題,我向焦所長討論過多次兩岸的法制都有中華民族的人文基礎,都屬大陸法系模式,有許多法律概念和制度相同或相通,都延續了中國歷史的人文傳統與倫理道德。這種背景使兩岸的法律存在著相互借鑒、相互促進的基礎。兩岸法律交流需要新突破、新思考、新方向。法律交流應該是多管道的,包括法學只、法律實務只和司法系統,不應依舊停留在單獨的法學理論的交流。兩岸之間事務繁雜,單一管道是遠遠不夠的。兩岸經濟互動開展,必然引發法律互動的熱潮,這已經成為一個不可阻擋的趨勢。法律的探討和交流,人的因素是第一層面的。要跟上經濟發展的腳步,就不能僅僅憑單獨一個管道,甚麼事情都靠海基會、海協會去做。更要有很多官方半官方和民間的管道,充分發揮專業人士的交流作用,才能解決兩岸的實際問題。 兩岸在共同的人文背景下還存在許多法律制度上的差異,使得彼此互相不瞭解,產生很多麻煩。例如關於稅務的法律差異,台灣和香港對偷漏稅的處罰原則上是罰錢,但大陸對嚴重稅務犯罪是要進監獄的。台商對此很不理解。怎樣認識和承認各自的法律規範,消除兩岸交往的障礙,那就要靠法律實務的交流思考。 兩岸法學交流、律師交流、業務開展香港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香港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它是國際大都市,可以作為兩岸走向國際的一個合作平台。香港為大陸作過很多貢獻,它的法律人長期和大陸交往,積累了很多經驗。香港的經驗值得借鑒。香港律師(包括當地和外來律師)和大陸法律只幾十年長期合作交往,積累了很多經驗。台灣律師與香港律師交流後吸取經驗,再進入大陸,這是很好的合作方式。無論從人員交往和法學交往來看,香港這個點是十分難得的,兩岸人員往來香港方便,進行法律交流的話,是非常便利的,並且講話沒甚麼顧忌,大家可以在這裡討論很多問題。所以兩岸的法學交流,律師交流,業務開展,香港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兩岸三地的律師如果能夠聯手,對客戶是有幫助的,無論從親和力、信任度來講,都是有很大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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