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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起義” 可否治罪

http://www.CRNTT.com   2010-01-27 10:55:52  


“起義”有顛覆政權意圖,反對派對此要有個交待。
  中評社香港1月27日訊/法學博士宋小莊今天在《》發表文章“公民起義”可否治罪?”作者表示:“公民黨和社民連的“公民起義”雖沒有提出使用暴力手段的口號,但不能完全排除觸犯香港刑法的嫌疑。公社兩黨應當按基本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和決定處理政改問題,否則特區政府應嚴格依法採取必要的行動,防止香港成為無法無天之地。”文章內容如下:  

   1月21日公民黨和社民連宣布五區請辭名單,並提出“五區公投,公民起義”的口號,刊登全版廣告。從“變相公投”到“五區公投運動”再到“五區公投,公民起義”,說明了事態的性質發生了變化。 

     “起義”包含暴力推翻政權性質 

  “公投”運動總發言人余若薇辯稱“起義”是要廢除功能組別,並非搞“港獨”,並不犯法。嚴格來說,搞“港獨”是指分裂國家罪,搞“公民起義”當然不能以“分裂國家”治罪,但卻可以考慮以“顛覆國家政權”處理,並非“不吃羊肉而惹一身膻”。 

  為何這樣說呢?因為“起義”的目的雖非“分裂國家”,但卻是為了推翻政權或部分政權。在近代史上,“起義”這一名詞的涵義是明確的。清中葉的金田起義就是太平天國革命,在同時期前後尚有雷再浩、李沅發起義,捻軍(北方農民)起義,上海、福建等地的小刀會起義、昇平天國起義、張秀眉起義、雲南回民起義、李文學起義、藍朝鼎李永和起義、朝陽起義等。清末又有廣西會黨起義、武昌起義、北方新軍起義、河南起義等等。因此,“起義”的性質並不能排除暴力。 

  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功能組別是香港立法會“一會兩組”制的一組,立法會是香港特區的立法機關。用“公民起義”的方法廢除功能組別,就是不按法定程序廢除半個立法機關,就等於顛覆整個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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