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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反對派玩激進 阻礙政制發展

http://www.CRNTT.com   2010-02-16 00:46:01  


 
  普選並非英國人或者反對派努力爭取的結果。港英治理香港一百多年,都沒有實行民主,只在中英談判接近尾聲時,才開始民主化,推出代議政制。在《中英聯合聲明》和附件中,只提到“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由選舉產生”。如果在《基本法》中重復這提法,誰也沒有話說。但是人大通過的《基本法》,卻主動出現“普選”這字眼,這本身明顯就是中央對我們一班朋友提倡的“港人民主治港”的誠意和承擔。任何對中央在香港實行民主誠意有懷疑的人,首先要面對這無可置疑的事實。

  另外一點反對派從來都不願意面對的是,香港普選的法理根據是《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和附件一、附件二有關的條文,而不是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乙款。原因說來話長,簡單的說,英國政府在交存公約批准書並聲明公約擴展適用於香港時,對公約的一些特定條款作出了保留,其中包括第25條乙款。這一保留,是英國作出的,依法只有英國才能撤回。但直至回歸,英國都沒有撤回這保留。因此,這條款對香港從不產生法律效力,現在和將來也沒有法律效力。

  反對派突出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種做法,實際的效果就是要在《國際公約》與《基本法》二者之間製造矛盾和衝突,把原本已由《基本法》明確規定實施的普選同履行《公約》的國際義務對立起來,是想把普選的法律根據由國內法改換成國際公約,形成國內法與國際法的衝突,形成以《國際公約》來抗衡、壓制《基本法》,以至淩駕於《基本法》之上的局面,進而在實際上對抗和削弱《基本法》授予的中央政府對香港政制發展的主導權。這一做法事實上長期導致香港社會的不和諧,妨礙和阻滯了香港政制發展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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