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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令政改方案堅如磐石

http://www.CRNTT.com   2010-04-23 10:50:23  


 
                     “合法性”具堅實基礎

  政改方案的合法性,具有堅實的基礎。其一,政改方案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以及附件一、附件二等的規定,其中當然也包括政改方案符合《基本法》規定的“循序漸進”原則。“循序漸進”原則最值得重視和稱讚之處,就是可以在穩定的條件下保持社會的和諧和秩序。即此一點,不但可確定政改方案的合法性,而且可證明政改方案因合法而值得各方接受。

  其二,政改方案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一是二○一二年不會有“雙普選”,二是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三是最早於二○二○年普選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時間表”大致如上,這是中央的承諾,說明中央已主動為香港打開了普選的大門,香港只需按照法定程序,根據“時間表”的安排,一步一步走進普選的大門。這次的政改方案,就是其中的一步,而且是重要又必要的一步。要進入普選大門,首先就要立法會以三分之二多數(即四十票)通過二○一二年的政改方案。論普選,這是大局,而且是合法、合程序的大局。

  有些人現時就要政府表態取消功能組別及實現“真普選”云云。姑且勿論“真普選”是什麼冬冬,但這種取態不合程序、不符中央的“決定”,已可確定無疑。舉例說,這一回的政改方案,中央授權只涉及二○一二年的兩個選舉辦法,而政改方案完全做到了這一點,所以其合法性不容懷疑。反而是某些人的題外要求,其合法性就成問題了。

                      逆天行事自食其果

  美國故總統T.羅斯福在一篇《國情咨文》中說:“無人在法律之上,也無人在法律之下,當我們要任何人遵守法律時,不必徵求他的許可。”這也就是人們常常稱頌的“法治精神”。當然,提出政改方案,通過政改方案,這是立法行為和立法過程。但立法者有責任顧及政改方案通過而成為法律後,可以得到市民大眾和主流民意的支持,其中要點之一便是政改方案的合法性。政府無疑不會提出不合法(例如違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的政改方案,所以不可能接受不合法的要求。再說,退一萬步,即使政府接受反對派的要求,提出不合《基本法》或不符中央《決定》的政改方案,中央也萬萬都不會批准。這“退一萬步”的說法,實在只是“講笑”而已。但有一句話則不能不說,即:立法會議員作為立法者,必須注意及重視所立之法是否合法,假如合法,就應該支持,並予以通過。現時的二○一二年政改方案,具合法性,議員應投贊成一票。假如有人以不合理、不合法的非分要求來否決政改方案,顯然是缺少法治精神的表現。

  二○一二年政改方案,以其合法性,成為本港政制增加民主成分和邁向普選的重要一步,這一步不管是一大步或一小步,總之必須跨出這一步。有道是,“萬事起頭難”,“萬里之行,始於足下”。這一步,無論如何總是要踏出的,這才是合法和合乎常理常規的正確方式。沒有第一步,如何能有以後的幾步、幾十步、乃至幾百步?這是“萬里長征第一步”,是自然法則,是“天道”。人法天(自然),天法道(規律)。合法,就是合道,就是順應自然規律和社會規律。政制發展也得“循序漸進”,順其自然,水到渠成,這才是正道。倘若“逆天行事”,一定要如何如何,那是違背規律,包括違反中央的《決定》,那就不合法,也就不會“有好果子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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