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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老先衰的證據規則

http://www.CRNTT.com   2010-11-26 11:09:41  


 
  對規則持支持和肯定態度的人,普遍認為“有總比沒有好”。然而,這只是一種一廂情願的想法。在法治建設之初,百廢待興,幹勁十足,司法尚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一則解釋的出台,往往對一類行為具有一錘定音的效果和作用。比如賭博時出老千定賭博罪還是定詐騙罪,再比如與不滿14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是否一律認定為強姦罪等等。這些解釋雖有爭議,但卻馬上給出了一個明確而清晰的答案,尚能夠清晰地指導實踐。

  對勘一下,近期出台的解釋,多是一些籠統而含糊的刑事政策性質的文件,比如寬嚴相濟,或者抽象地強調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相統一等等,都是一些似是而非的概念,不但無法體現司法活動的嚴肅性與權威性,反而提供了下級司法機關進行任意裁剪、解釋和運用的理由與借口。

  當下,司法權節節敗退,行政權悄然膨脹。要解決刑訊逼供的問題,只有當機立斷進行立法,規定公民在面對司法調查時享有沉默權,並隨著時間與形勢的變化,全面廢除死刑以解決死刑的錯案。否則,一切貌似進步和變革的文本,都無法指導並改變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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