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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農民享有集體土地合理溢價收益

http://www.CRNTT.com   2011-02-09 08:29:20  


 
  另外,就是按照現行的制度,徵地給予農民的補償太低,農民無法享受合理的土地溢價收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農民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上限是,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相對於農村集體土地被徵收之後,地方政府可以賣出一畝幾十萬、甚至上百萬,集體土地徵收的補償明顯偏低。當然,農民不可能獲得全部的土地溢價收益,但是,他們也應當按照市場機制,享有合理的溢價收益。

  文章認為,要想如此,還是需要讓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平權。合法的集體建設用地應該允許其流轉。目前的統計數據顯示,全國農村建設用地約2.7億畝,潛力巨大。集體土地的權利渠道一旦通暢,那麼,不但農村徵地自然形成了市場定價機制,城鎮建設用地不足等很多問題都將迎刃而解。

  十七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改革徵地制度,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縮小徵地範圍,完善徵地補償機制。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對依法取得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通過統一有形的土地市場、以公開規範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

  文章指出,兩年來,我們已經離這些改革的目標越來越近,現在已經到了制度突破的門檻上。期待《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讓這些政策的期許變成現實。只要徵地之時,農民能和地方政府坐下來談判,那麼,就能夠產生相對公平的徵地補償價格。農村徵地、拆遷,也將沒有現在這麼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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