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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麗萍反“同”錯在哪兒

http://www.CRNTT.com   2011-07-04 09:09:41  


2009年情人節,一對女同性戀在北京前門大街拍婚紗照。
 
表達權利不可剝奪但公眾人物應更謹慎
  
  個人喜好和表達的權利不可剝奪

  無論呂麗萍是原本就反對同性戀,還是出於宗教原因認為“同性戀是罪”,她對不同性傾向的喜好和表達,作為個人權利都無可厚非。正如他人有選擇同性戀的自由,她也有不選擇,甚至反感的自由和權利,因為個人的思想和言論表達自由都是不得剝奪的。

  在美國的“Snyder訴Phelps”案中,Phelps的宗教小團體甚至跑到一個陣亡士兵(此人為同性戀)的私人葬禮上,手持“上帝憎恨同性戀”等標語示威抗議。儘管做法存在不妥也引起廣泛爭議,但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後,他的言論表達的權利仍然受到認可。依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美國最高法院以8比1判決Phelps勝訴,因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人民在墓地等公共場合進行和平抗議的權利。 
   
  公眾人物掌握更大話語權,發表有價值取向的言論應更注重影響

  同樣是表達個人喜好,當身份變成公眾人物時,則需要考慮得更多。公眾人物相比一般民眾掌握了更大的話語權,其觀點傳播範圍更廣,影響也更大,表達觀點時理應考慮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當涉及到仇視,煽動性等價值取向的言論時,因很可能錯誤引導公眾,更要慎之又慎。僅在微博上,呂麗萍的粉絲就多達15萬,加上新聞媒體的報道,她的言論對同性戀群體的影響,對非同性戀群體的價值取向的影響,都不是一般民眾的個人表達所能企及。

  有勇氣發言也要承擔相應後果,“因言獲咎”理所當然

  對於公眾人物的發言權利,限制更多的還是來自於公德和社會影響的角度,只要不違法,說什麼還是屬於他們的自由。這並不意味著他們就完全不必承擔言論的後果。因言獲罪不可,因言獲咎則是理所當然,發表不合適的言論遭受輿論的抨擊,名利的損失,本來就應該是公眾人物發言前考慮的後果,“說不說”更多取決於發言動機和後果之間的價值和利益權衡。

  BBC的明星主持人喬納森.羅斯曾在節目中嘲諷挖苦同性戀者,後來招致抗議和多達4萬宗的投訴,最後被解除合約。津巴布韋總統穆加貝曾在公開講話中稱“搞同性戀的人簡直就是瘋子,完全是瘋狂,是精神錯亂。同性戀者豬狗不如”,也因此在國際社會中引起許多討論和譴責。
 
  作為個人,呂麗萍完全可以不喜歡甚至反對同性戀,但作為公眾人物,如此歧視同性戀遭到批評也完全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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