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 | |
治理高利貸行為 出路不僅在嚴懲 | |
http://www.CRNTT.com 2011-09-30 08:08:19 |
與銀行貸款相比,民間借貸往往是無抵押貸款(當然即便是有抵押或者質押,其在法律執行上也存在諸多困難),其風險自然高於銀行的抵押貸款。同時,一旦出現借款人破產情況,銀行憑借自身的優勢地位和法律上的“關照”,債權能得到優先受償,也容易得到法院的強制執行;而普通債權人受償順序靠後,往往在清償完銀行貸款、企業職工工資以及清算費用之後,才能得到受償,因此往往受償的比例非常低,而且債權人即便得到紙面上的受償,要落實下來也要頗費一番周折。 不難看出,由於法律和司法程序上對合法存在的民間債權保護不夠,導致了民間借貸的風險遠遠高於銀行貸款,其利率水平也會相應地遠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因此,要規範民間借貸,規避高利貸可能帶來的巨大隱患,除了警示高利貸的風險外,當務之急是完善相關法律、強化司法機關的執行力。只有更好地保護了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民間借貸的利率才能回落到合理區間。 文章指出,民間借貸具有極強的隱蔽性,絕非嚴懲所能杜絕。高利貸不僅僅是貨幣政策緊縮帶來的現象,它還與法制不健全和金融體系不完備有很大關係。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如果忽視了高利貸產生的根源,一味地進行打擊,容易使得法律對民間借貸的債權保護更加脆弱,民間借貸的法律風險進一步增加,由此必然進一步推高民間借貸利率。 因此,治理高利貸一方面要嚴懲違法違規行為,另一方面要強化法制建設和推進金融制度改革,更好地保護債權債務關係,對合法存在的民間借貸行為加以規範和引導。 |
【 第1頁 第2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