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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案”在講一個中國故事 | |
http://www.CRNTT.com 2012-02-13 13:51:59 |
民間融資本是一種基本的經濟權利。在民主法治國家,它為民法典、商法典甚至憲法所保護,但中國政府對於民間融資卻存在強烈的焦慮與排斥心態:一方面,焦慮民間融資的擴張會對國家的金融壟斷地位構成威脅;另一方面,焦慮民間融資的擴張會因詐騙與違約而引發群體事件,威脅社會穩定。 金融壟斷是中國政府的命脈之一。政府賦予國有金融機構以特權,獨占金融業,限制和阻遏其他企業與個人進入。它產生驚人的暴利。據統計,僅強制性的存貸利率差,每年即產生1萬餘億元的利潤,占國有商業銀行營業收入的80%。 國家資本主義是一只大章魚,金融壟斷是它身上的一只魔手,貪婪地攫取財富。它與沉重的稅收、土地壟斷以及國企壟斷,共同構成政府執政的經濟基礎。因此,政府對於任何可能威脅和挑戰金融壟斷的經濟活動,必然嚴厲扼殺。 民間融資活動也屢屢引發群體事件。自上世紀80年代鄧斌案,到本世紀初的蟻力神案、萬里大造林案等,集資詐騙嚴重禍害民眾,暴露出政府在引導與服務民間融資方面的失職。但結果卻是為政府消滅民間融資活動添上了一件漂亮的正當性外衣。 在中國的法律中,禁止民間融資的規則可隨手拈來,如禁止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最嚴厲的莫過於刑法上的非法集資罪,它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四種。其中,集資詐騙罪的量刑最高可處死刑。 2001年最高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24條規定:“個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或數額在2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或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即可立案追究刑事責任”。這部法律解釋雖然效力階位低下,但影響卻巨大而可怕,它實質上剝奪了中國公民和企業自由融資的基本權利,實質上是在宣布中國境內幾乎所有民間融資為非法,甚至是犯罪。 政府以《刑法》為主體建構起對民間融資的法律框架,以殘酷的死刑維護著國家對金融業的壟斷,極具中國特色。 與中國不同,美國是以《證券法》為主體規範民間融資。1933年美國政府為拯救經濟危機頒布《證券法》,把以投資為目的的融資行為均納入“證券”的概念,由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監管。資金募集因其對象與形式又分為公募與私募,公募則須遵循嚴格的信息披露規則,私募則豁免。“融資自由與信息披露”,是美國政府監管民間融資活動的兩項基本原則。 當然,中國也在學習美國,如1992年成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但成就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差距甚遠。中國證監會監管對象僅僅限於幾種上市交易證券,而範圍更為廣闊、種類更為繁多、意義更為重要的民間融資活動卻不在其中。原因很簡單,其重要的任務不是保護投資者利益,更不是引導與服務民間融資。 嚴刑重典並沒有遏制中國的民間融資。近十年來,“非法集資”如海潮般蔓延,大案層出不窮,原因在於: 首先,國家對重要產業的壟斷,使得民間資金沒有投資出路。一般行業利潤薄寡,壟斷行業又無入口,所以,民間資金只能投資“神話”。在中國扭曲的經濟結構中,一夜暴富也非天方夜譚,加之那些投資“神話”有高回報的承諾,有極神秘的運作,民間資金就如飛蛾撲火,被深深誘惑,集資詐騙因此而風生水起。 其次,國家壟斷融資渠道,絕大多數民營企業沒有銀行與股市融資的路子,只有鋌而走險,依賴民間融資。民營企業在國家金融壟斷和非法集資罪的岩縫中生存掙扎,2003年河北徐水孫大午非法集資案就是典型。 吳英案只是正在湧動的非法集資浪潮中的一朵浪花,但吳英生不逢時,她的處境更為凶險,因為政府正從壟斷貪婪症向維穩焦慮症過渡。 面對層出不窮的“非法集資”案,政府疲於應對。民眾在集資詐騙中蒙受經濟損失,往往以遊行、靜坐、集會、上訪的形式向政府施加壓力;政府在長期緊張中,患上維穩焦慮症。 殺雞以儆猴,吳英會不會成為政府手中的一張牌,成為維穩焦慮症的犧牲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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