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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能否從寬?有原則無標準看法官

http://www.CRNTT.com   2012-05-29 11:16:20  


 
  三、反反覆複的“自首從寬”

  藥家鑫:認可自首情節,但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屬罪行極其嚴重不予從輕處罰

  儘管中國並非判例法國家,單純橫向比較案例並不具有借鑒意義,但近年來的不少案例,都讓人對量刑頗有微詞。在藥家鑫案中,一審宣判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二審維持原判,兩次審判均認可了其自首情節,但最後都不予從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認為,被告人藥家鑫開車撞倒被害人張妙後,又持刀將張妙殺死,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藥家鑫僅因交通肇事將被害人撞倒後,為逃避責任殺人滅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處連續捅刺數刀,將被害人當場殺死,其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屬罪行極其嚴重。藥家鑫在作案後第四天由其父母帶領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但不足以從輕處罰。

  李昌奎:一審認可自首情節但不從輕處罰,二審推翻原判予以從寬處理,再審再次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被稱為“賽家鑫”的李昌奎,其受審定罪同樣引來不少質疑。2009年,一名叫李昌奎的雲南巧家縣茂租鄉鸚哥村人,將18歲的女孩王家飛奸殺,並把其年僅3歲的弟弟也殘忍殺害。2010年7月15日雲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以強姦罪、故意殺人罪,數罪並罰判處李昌奎死刑。法院認可其自首情節,但認為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別凶殘、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其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但2011年3月4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又以同樣罪名改判死緩,認為量刑有誤,李昌奎在犯案後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具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

  死刑改判死緩引起了受害人家屬和網民的強烈不滿,更有法律工作者直呼“中國只要還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該享受此待遇。”。2011年7月4日,雲南省高院已經派專人對此案進行重新審查。2011年8月22日,雲南高院在昭通市開庭,對李昌奎故意殺人、強姦一案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並當庭宣判:撤銷原二審死緩判決,改判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仿宋雲南高院再審認為,被告人李昌奎因求婚不成及家人的其他瑣事糾紛產生報復他人之念,強姦、殺害王家飛後,又殘忍殺害王家飛年僅3歲的弟弟王家紅,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強姦罪、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對李昌奎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量刑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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