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政魁解剖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奧運金牌獎50萬,經過納稅人同意了嗎?

http://www.CRNTT.com   2012-07-16 11:48:53  


 
鏈接:奧運獲獎,密室操作只會徒增民眾不信任

  2012-07-16 09:08:44 華西都市報 作者:馮海寧

  給優秀運動員的獎勵,關乎公共利益。作為納稅人,人們有權對奧運獎金的頒發等加以監督。另一方面,運動員獎金被克扣、獎金分配陷爭議,已是屢見不鮮。因而,制訂合理的獎勵標準,是科學激勵、體現決策理性的必要措施。

  近日,網上傳言,倫敦奧運會的獲獎選手將會獲得50萬獎金的獎勵。對此,國家體育總局新聞發言人14日表示:國家體育總局沒有專門針對倫敦奧運會獲獎運動員給予獎金獎勵的計劃和辦法。北京奧運會後,國家體育總局有類似的表態。

  據說,在古希臘的奧林匹克運動會上,對冠軍的獎勵僅僅是一個橄欖枝編成的花環。但在現代社會,一個花環顯然遠遠不能回饋運動員的付出和成就。獲獎運動員辛苦砥礪,獲取物質上的獎勵,本也十分正常。“重賞之下,必有勇夫”,說的就是正向激勵的作用。

  有媒體報道,2008年北京奧運會後金牌得主獎金是35萬元、銀牌21萬、銅牌14萬。在此引導下,公眾也習慣性地認為,對奧運獲獎者的獎勵機制早已成型。因此,網傳的“獲獎運動員將獲50萬元獎金”,也有了一定的傳播土壤,為不少人所偏信。

  可體育總局卻回應,這種專門的獎勵計劃並不存在。這難免讓人看不太懂:在舉國體制下,運動員被“圈養”,人們總以為,對獲獎運動員的獎勵是“制度框架下的有序激勵”。假若沒有專門的獎勵方案,那之前的獲獎運動員獎金從何而來?

  或許,國家體育總局的言外之意是,只按照國家有關獎勵政策操作,並沒針對某一屆奧運會專門制定獎勵政策。如果是這樣,那標準的制訂,也該是面向公眾的,並讓公眾信服。

  迄今為止,對運動員的激勵政策有《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關於體育運動員貫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但這些概括性的方案,對獎金數並無具體界定。

  從現實中看,奧運獲獎運動員的獎金是逐屆提升的——從2004年雅典奧運會金牌得主獎金是20萬、銀牌15萬、銅牌8萬,到2008年的“更上一層樓”。在倫敦奧運來臨之際,公眾自然對獎金興致盎然:這獎金是否會繼續上調,參考依據又是什麼?若獎勵標準仍是一筆“模糊賬”,那麼,獎金額度也會成民眾落實知情權的一個切口。

  給優秀運動員的獎勵,與體育領域的機制涵養緊密相關,也關乎公共利益。作為納稅人,人們有權對奧運獎金的頒發等加以監督。另一方面,運動員獎金被克扣、獎金分配陷爭議,已是屢見不鮮。因而,制訂合理的獎勵標準,是科學激勵、體現決策理性的必要措施。

  眾所周知,時下,運動員獎金既有來自政府層面的,也有企業贊助。曾有專家表示,地方政府和社會上對運動員的獎勵,前者不提倡,後者應給予鼓勵。然而,“不提倡”並沒有讓地方政府退縮,相反,某些地方政府出手越來越闊綽。謬賞濫賞,也讓公眾產生“過度獎勵”的質疑。

  歸根結底,對優秀運動員的獎勵合情合理,但應建立在一個公允透明的獎勵標準上。“密室化操作”,抑或過度獎勵,都會影響政策的公信力,損害民眾信任。只有確定性的激勵方案,才能減少“獎金分配引發的矛盾”,才會規範地方的重複獎勵。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