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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員成了誰的搖錢樹

http://www.CRNTT.com   2012-08-09 11:46:04  


 
  ■ 廣告收入也別想獨占

  規定在役運動員的無形資產屬國家所有,必須經組織批准方可進行廣告等經營活動

  1996年國家體委《運動員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管理的通知》中第一點規定,在役運動員的無形資產屬國家所有。因此,在役運動員必須經組織批准,方可進行廣告等經營活動;在任何情況下,在役運動員都不得自行直接或間接地參與上述各類活動。運動員的經營活動包括:(一)運動員以其名義、形象,包括以其名字、圖像、服裝、講話、演出等形式,通過書刊、報紙、雜誌、廣播、電視、商標、橱窗等從事廣告或其他商業推廣活動,(二)參加各類有門票、廣告贊助收益的營業性表演;(三)以名譽肖像權作為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經營;(四)國家體委認定的其他經營形式。

  2001年國家體育總局《關於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工作規範化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點(二)規定:“中心要對運動員廣告的內容和形式進行必要的審查和監督。運動員不得從事有損運動員身份、與行業特點不相稱的廣告宣傳活動,任何體育組織和個人均不得使用運動員形象為煙草、酒類產品做廣告。未經許可,不得使用帶有奧林匹克標誌的圖像做廣告。”

  廣告收入單位拿20%、教練員和有功人員拿15%,15%作發展基金,運動員自己拿50%

  《通知》第五點(三)規定:“運動員廣告收益分配要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原則上應當按照運動員個人 50%、教練員和其他有功人員 15%、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的項目發展基金15%、運動員輸送單位 20%的比例進行分配。”綜上所述,國家體育總局規定,在役運動員的無形資產屬於國家所有;運動員利用無形資產從事經營活動必須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無形資產獲得的收益中50%歸屬運動員。

  ■ 接受捐贈還得領導先點頭

  捐贈贊助給運動員的獎金,30%上繳,70%歸運動員、教練員及其他有功人員集體所有

  《社會捐贈(贊助)運動員、教練員獎金、獎品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一)捐贈(贊助)者以亞洲及亞洲以上單項比賽或其它名義贊助給運動員、教練員及有功人員的獎金、獎品,由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接收並按下列原則分配:捐贈(贊助)的金額按不低於70%獎勵運動員、教練員及其他有功人員,其餘部分留作單項體育協會發展基金;捐贈(贊助)的獎品由全國性體育單項協會制定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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