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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無權參政議政

http://www.CRNTT.com   2012-11-26 10:47:03  


 
  ■ 國外僅有部分國家賦予移民參政權 

  聯合國192國中僅65國賦予移民一定的“參政議政權”,極少數國家允許移民擔任公職

  以歐洲的經驗來說,對移民“參政議政權”,即“公民權”的賦予,均是根據歷史經驗、文化性格、以及具體的經濟與社會情形來做出不同的選擇,並不存在普世的標準。以德國為例,德國的移民者可能長期在德國工作,可能可以享受某些社會給付權,但卻不能享有公民權;相較而言,法國針對外國移民的態度雖然比德國較為開放,比較願意給予外國移民公民權,但卻也同時強調外國人的“融入義務”;而荷蘭作為一個以貿易與商業立國的海港國家,儘管依照國家規定是以財產作為移民賦權的基準,荷蘭的某些大城很早就賦予移民公民權,包括選舉權。

  但是世界多數國家對於移民賦權都持保守態度。根據台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於2011年9月發布的《各國移民參政權之比較研究》中統計的數據表明,截至2007年,聯合國192個國家中,有65個國家賦予外國移民一定的參政權。其中,歐洲44個聯合國會員國家中,僅有芬蘭、英國、葡萄牙和瑞典對特定國家開放國家級別的選舉,而在亞洲,僅有以色列、香港和韓國對所有國家移民開放地方級別的選舉。

  即便對移民“參政議政權”較為開放的國家,在政府高層官員的任職上都決不讓步

  除此以外,對於國內政府官員的任職資格,連僅有的對移民“參政議政權”開放的國家,都有著極其嚴格的要求。根據現行美國憲法第2條第1項的規定,美國總統候選人必須滿足“在美國本土出生、至少年滿三十五歲、在美國至少已居住十四年以上”這三個條件,因而,即便美國著名的外交家、戰略家亨利-基辛格的政治威望如日中天,最終也未能成為美國總統侯選人。然而,事實也同樣證明,這位來自德國的移民擁有在美國進行政治活動的足夠的自由,即所謂的“參政議政權”,可對於總統的競選卻並不能如願。

  2008年,香港因特首曾蔭權行政任命的副局長擁有外國護照問題而沸沸揚揚,輿論認為這些高官們不應擁有雙重國籍。而台灣的現行法律也規定:擁有雙重國籍的人不能擔任政府公職,且公務員一定等級以上的人必須是單一中國籍,除此以外,在台灣“不具國籍之外國移民,不得行使任何參政權利;取得國籍之外國移民,除被選舉權及特定服公職權受限制外,其餘參政權如選舉權、公民投票權或應考試服公職權等均不受限制,與原生國民相同,外國移民一經取得我國國籍,即得享有並行使之。”

  獲得永久居留權的居民普遍不具有“參政議政權”;日本曾爆發千人集會反對相關提案

  通常,對於大多數國家而言,獲得永久居留權(即“綠卡”)的居民與公民在所有國享受的權利大致相同。以澳大利亞為例,部分公民可以普遍享受的權利,新到的永久居民則需要等待一段時間方能享受。而永久居民與公民最大的不同,則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選舉權,二是被選舉權,三是參軍,四是被選為陪審團成員。

  早在1988年,日本中央大學教授長尾一紘就發表題為《以選舉權為中心的外國人人權》論文,提出“給予在日本獲得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參政權利”,並提倡“外國人參政法案”的出台,按照該法案,日本將賦予92萬常住外國人參與地方政權的權利,其中包括近14萬中國人。最終,該法案因“如果在日中國人獲得參政權,就存在這部分人按照中國意志顛覆日本的可能”等因素,遭到本國國民的一致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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